未来婚姻与亲子关系的变化:探索家庭模式的翻天覆地变革

admin by:admin 分类:亲子鉴定可以悄悄做吗 时间:2024/03/23 阅读:27 评论:0

未来婚姻与亲子关系的变化:探索家庭模式的翻天覆地变革

浅谈父母的婚姻观对子女婚姻观的影响论文

在各领域中,大家都尝试过写论文吧,通过论文写作可以培养我们的科学研究能力。那么一般论文是怎么写的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浅谈父母的婚姻观对子女婚姻观的影响论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婚姻是人生重要的阶段,而一个人的成长,很大部分时间是在家庭之中,所以我们相信父母的婚姻对子女婚姻观有极其大的影响。因此探讨父母婚姻观对子女婚姻观的影响有着重要意义。

关键词:父母 婚姻观 家庭 影响

Abstract: Marriage is an important stage of life, and a person\'s growth, much of the time in families, so we believe the parents\' marriage has an extremely large impact on children Marriage。 Therefore investigate the impact on children of parents marriage concept view of marriage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Keywords: parents View Family Marriage influence

引言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社会的缩影,对整个社会的生产和生活,经济基础和上建筑都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和影响。家庭除了担负着抚养和教育孩子的功能,还有赡养、消费、情感寄托等功能,家庭关系处理的好坏,关系着整个社会、整个民族的人口素质,关系到整个社会的经济、政治和文化的发展。因此,每一对走进家庭的夫妇都有重要的社会责任和义务。我国古代讲“齐家、治国、平天下”,可见家庭在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意义。因此父母应该把子女教育成一个热爱家庭的人,有良好的构建自己幸福家庭的能力的人。做到这点,对于建设我国和谐社会将会有重要意义。

一、婚姻观的变迁

婚姻观从内涵定义为:人们对婚姻生活基本看法,它是人们对待婚姻和家庭的内在标准和主观看法,其不但直接影响个体对配偶的选择,还会影响个体对未来婚姻、家庭的责任和义务的承担。它包括生育观、家庭模式观等因素,婚姻观也包括婚姻倾向、婚姻自主观、婚姻价值观、婚姻忠诚观、性爱抉择观等六个因素。

从主体的角度定义,父母的婚姻观包括父母对自己的婚姻及其评价,对子女婚姻的教育。在不同的婚姻状态,父母对自己婚姻的看法也是不同的,有积极的也有消极的,他们处理婚姻的方式也是不同的,对孩子的影响也就不同。例如在核心家庭中,有些父母认为自己过得很幸福,家庭美满,但有些认为生活很枯燥乏味,没有激情。甚至在离婚家庭中,有些父母认为自己离婚是一种解脱,是另一种生活的开始,而有些父母一直活在离婚的阴影下,无法重新面对生活,去寻求幸福。父母自己不同的婚姻观表现出不同的行为方式,表现为亲密程度,冷战以及争吵打架的次数,对孩子教育的关心程度,处理家庭重大事件的态度,处理夫妻之间的感情问题方式,教育孩子的分歧程度等。孩子从父母婚姻观中得出自己对婚姻家庭的看法,其中大部分受父母家庭的影响。

二、父母的婚姻观对子女的影响

家庭分为常态家庭和非常态家庭,常态家庭包括核心家庭,非常态家庭包括单亲家庭,再婚家庭。传统观念下,和谐幸福家庭应是三角结构,即父母与孩子共同生活的模式作为基本条件才成为可能。长期以来,非常态家庭被人们看成是残缺或问题家庭。然而,美国教授约翰。德弗雷通过研究指出:家庭的结构并不能说明家庭的幸福与否。在同一家庭状态下,父母对婚姻的处理方式不同,对子女的影响是有差别的。

(一)常态家庭下父母对子女婚姻观的影响

在常态家庭下,父母的婚姻观是有区别的,因而对子女的影响也是有差别的。

常态家庭中,夫妻之间相互理解,相互关心,共同创建一个幸福美满的婚姻。他们喜欢彼此倾吐心中的感受,夫妻间的谈话显得很专心,在谈话过程中也常会打断对方,说出自己的看法,不存在一般场合所见的那种提防和不安。他们并不要求对方十全十美,承认彼此间在个人性格和处理事情的风格上确实存在很多矛盾,但他们能采取谅解的态度,相互忠诚扶持,共同迎接幸福的生活。在教育孩子的问题上,她们能达成一致,共同为孩子创造良好的生长环境,采取民主的教育方式,不干涉孩子的思想,尊重孩子的选择,为他们提供自己的建议。子女从小生活在这样的环境中,对婚姻有着美好的憧憬,以自己的父母为标准,逐渐形成一定的择偶标准,对婚姻有着乐观积极的看法。因此当她们长大面对婚姻的时候,对婚姻有着积极的心理准备,知道如何去经营婚姻。

常态家庭中,夫妻之间很少交流,互不关心,虽然同住一个屋檐下却形同陌,他们的价值观存在很大的差异,不能很好的理解对方,也就互相之间没有多少责任和义务。家庭中没有爱和感情,只是按部就班的生活着。他们只是为了孩子才勉强的生活在一起。在对待孩子的教育问题上不能成一致,夫妻之间采取冷战,争吵,他们各自以为自己是为孩子好,结果适得其反,让孩子不能得到想要的爱,这样孩子变得沉默,更不想和父母交流,告诉自己的想法。父母也因为自己的感情问题慢慢忽视了孩子内心真正的需要。这种家庭中,子女会感到很困惑,他们渴望有个温馨快乐的家。从小看到父母之间痛苦的婚姻,子女们不敢轻易相信别人开始自己的婚姻。他们变得谨慎,择偶的标准往往会与自己的父亲或者母亲相反。他们很难相信婚姻,就算结婚了大多数也不懂得如何与对方相处。

(二)单亲家庭对子女婚姻观的影响

非常态家庭主要从单亲家庭和再婚家庭两个方面来讲。单亲家庭分为两种类型:

(1)由未婚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与未婚子女组成的家庭。

(2)核心家庭中配偶一方因离婚、死亡、出走、分居等原因使家庭成员不全,只能由配偶的另一方抚养孩子而组成的家庭。单亲家庭坏境下对子女的婚姻观既有积极的影响也有消极的影响。在单亲家庭方面我这里只介绍由于离婚所造成的单亲家庭。

家庭关系处理不好的离婚夫妻在各自的心灵中造成永不平复的伤痕,他们攻击对方的种种不是,在孩子的监护问题上争吵,把孩子也卷入他们的婚姻问题之中。这些给孩子造成了恶劣的影响。子女在这样的生活环境中,缺少一方的爱,性格变得孤僻,父母又不能给予正确的引导,孩子通过观察父母之间的对话,他们的行为以及亲戚朋友的说法产生自己对父母婚姻的看法,形成自己的婚姻观。当他们面临恋爱时,他们会不自觉的将对方与自己的父母一方作比较,当他们面临婚姻的时候,他们会担心婚姻的稳定性,容易对对方的感情产生怀疑。

(三)再婚家庭对子女婚姻观的影响

再婚在今天已是一个普遍现象,再婚家庭的家庭成员很复杂,常有双方前次婚姻留下的孩子,他们之间会有对立、窘迫以及格格不入等。再婚家庭的建立, 无论是对其丈夫还是妻子来说, 真可谓既不轻松, 也不容易。一是因为他们都有不幸婚姻的历史背景,因而很少有初婚夫妻成家时的那种难以遏制的欣喜和激动二是因为成家的历程比较艰难, 这不仅表现为在对象的选择上多因子女问题而显得相对曲折, 不太顺利,而且在决心结合的问题上也都对其对象经过多方面的考察了解和长时间的慎重考虑。因此, 夫妻双方对所建立的新家都比较珍惜、爱护, 唯恐再出现问题。不仅如此, 在思想的深处, 他们更想把这个新家为疗慰曾经受伤心灵的场所和安度人生、获得幸福的生活基地。但是再婚夫妻面临一个如何教育孩子的难题。再婚家庭中父母对孩子教育方式不同,子女的婚姻观也会不同。

再婚家庭中继父母只关心自己亲生的孩子或者对自己亲生的孩子更好,另一方带来的孩子受到了忽视,这样家庭成员的关系的不和谐,继父母之间会为孩子的事发生争吵,有可能引入先前家庭的夫妻一方,家庭矛盾逐渐扩大化,使新的家庭出现危机,继父母之间开始争吵、冷战甚至打架,心里会不自觉的把现在的家庭与以前的家庭作比较,很有可能使现在的婚姻走向灭亡,夫妻又一次受到伤害。孩子也会比较前后的两种生活。由于孩子在两种家庭中都没有得到应有的关怀,性格会变的很内向,更会厌恶婚姻,对婚姻抱有不好的看法,这种观点会一直带到恋爱婚姻家庭中。这样孩子们以后的婚姻很有可能不幸福。

三、家庭教育中的原则

家庭教育的原则,是实施家庭教育、并使之取得良好效果所必须遵循的指导思想和基本要求,是家长教育子女时处理各种关系和矛盾的观念向导的行为准则。对于不同的家庭背景,家庭的教育原则是有区别的。

(一)、身教与言教统一的原则

家长在教育孩子过程中,不仅要善于用说理的办法,同时也要以自己的行为给孩子做出榜样。也就是既重视言教,又要注意身教,把二者统一起来,使教育取得良好的效果。

在家庭教育中,孩子不仅听父母的说理教育,而更注意父母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如果父母的品德行为高尚,待人和善,关心爱护孩子,孩子就会对父母产生崇敬之感,并以父母为榜样。如果父母给孩子讲得头头是道,而实际行动却是另一回事,自然孩子就不会信服,就难以达到教育的目的。例如,有的父母教育孩子要尊敬老人,自己却没有尽到孝敬、关爱父母的职责。

孩子往往喜欢模仿成人。而与孩子接触时间更长,影响更大,模仿更多的是孩子的父母。在孩子的心目中,父母是更可信赖的人,父母言行、举止往往是孩子的行为准则,因此父母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对孩子的发育成长有很大的影响作用。特别是在单亲家庭中,这种影响是不容忽视的。因此首先要让孩子了解父母之间的关系现状。父母是由于不相爱而离异这个事实, 让孩子了解和接受, 父或母应该根据孩子的年龄逐渐对其说明,在说明时应该注意不要把孩子卷入到父母的感情冲突中。如果孩子还小, 问起爸爸或妈妈时要让孩子对爸爸或妈妈有个美好的印象,但不要对孩子说气话,例如你爸爸死了, 他不要我们啦, 他跟别的女人等等。这样对孩子的心理成长不利。孩子比较大的约十二、三岁, 懂得谈论人之间的感情, 可以对孩子谈谈爸爸、妈妈由于性格上的不合或分手原因, 这是人的感情生活中的正常现象等等, 尽量让孩子学会理解。千万不要利用孩子懂些道理了, 把夫妻之间对一方之恨, 讲给孩子, 让孩子也跟着一起恨“ 抛弃了我们的爸爸” 或“ 抛弃了我们的妈妈” 。这样的做法, 会直接伤害孩子的感情生活, 这样的孩子大多数都会表示“ 我以后决不爱谁, 决不结婚” 。父母应对孩子的成长负责任。夫妻离异,夫妻要时常关心孩子的成长, 让孩子感到双亲的存在。父母应该共同协商如何去更好的关心爱护孩子,让她们对生活充满希望,有着正确的婚姻观,价值观,人生观。另外让子女广泛接触社会。为了避免单亲家庭单纯“ 单亲” 父或母的影响, 要使孩子尽量多接触社会, 弥补因缺父缺母带来的对角色模仿的单一。孩子更初的角色模仿是从父母那里得来的。单亲家庭的子女长期与父母的一方生活, 跟母亲生活的, 模仿女性比较多,跟父亲生活的, 模仿男性比较多。这样就要使孩子通过大众传播、电视、电影、广播、图书、社会交往等等, 广泛接触社会, 弥补缺父或缺母对角色模仿的不足

(二)、相互沟通,共同提高的原则

家庭是处于不断成长的过程,父母与孩子都是在不断成长。所谓共同提高的原则,其涵义是指在家庭教育中父母必须通过教育孩子而教育自己,与孩子共同成为家庭教育过程中发展、成长的主体。通过提高自身的素质和水平而教育孩子,通过教育孩子、向孩子学习又反过来提高自身的素质水平、经验学识,从而构成相互促进的良性循环状态。

首先要求家长必须时时意识到教育子女的过程同时是一个提高自身素质、水平,深化自身人格,升华自身道德个性的过程。只有父母各方面的素质和水平提高了,才能为孩子个性的全面发展提供良好的教育因素和条件。其次,家长要与孩子相互学习。虽然在相对的角度上家庭中的受教育者是孩子,但孩子总是处于动态发展之中,他们的知识经验范围与家长所具有的范围往往是交叉的,他们在接受新事物新信息的速度和频度方面往往优越于家长,孩子生来无拘束无偏见,也可能具有全新的价值观、倾向性及对事物态度的评价体系。为此家长切勿小视孩子,切勿居长为大,而要尊重孩子的人格、知识和才智,尊重他们的立场、观点和看法,特别是当孩子正确时,家长要虚心向其学习以至请教,在教育过程中与孩子相互交流,相得益彰。当然父母与孩子由于时代背景的不同,生活经历的不同会产生不同的价值观,处理事情的方式也有所差异。父母必须认识到这一点,在平时的生活中尊重孩子的一些想法,同时也给与她们一些建议,通过一些生活中细小的事情来告诉她们一些道理,让她们了解生活,了解父母,了解自己,学会为人处世。

(三)、家庭气氛融洽,亲子关系和谐的原则

家庭是孩子的一所学校,父母是孩子的老师,父母对孩子的教育既有直接教育,也有间接教育。直接教育包括父母对子女的谈话教育,例如从小教育孩子要讲礼貌、爱卫生,教育孩子婚姻是爱情的基础,为他们讲解爱情与面包的故事等,也包括对孩子包办一切的决定,例如帮孩子相亲,强迫子女婚姻等。间接教育主要是父母之间的感情关系,家庭的和谐气氛等,根据社会学习理论,孩子从小生活在家庭中耳濡目染父母的行为方式,会不自觉的模仿,以父母为学习的榜样。和谐的家庭氛围让孩子得到爱的需要,根据马斯洛的需要次理论,只有低次的需要得到满足,才会追求更高次的需要。孩子只有得到家庭的温暖,才会更好追求其他的需要,譬如爱情婚姻等。只有在融洽的家庭气氛中,孩子才会正常成长和发展。而良好的夫妻关系是家庭气氛和谐的前提。夫妻相互关心支持,在生活的每一件小事上都能有所体现,比如父母共同承担家务,吃饭时把对方喜欢吃的留给对方等。孩子从父母的交往方式,他们的感情生活中得到启示,得出自己对婚姻家庭的观点。因此在不同的婚姻状态下生活的孩子的婚姻观是不同的。家庭气氛融洽有利于孩子形成正确的婚姻观,有利于父母与孩子建立和谐的亲子关系。

夫妻财产隐私研究论文

:近几年来,我国对于律进行了不断的完善,旨在减少相关的争议。但是就隐私解释(三)出台已经几年时间了,人们对其中涉及房产归属问题的理解和争议不断,还存在着很大不同程度的误解。立法角度方面,夫妻间的财产制能够被分为:分别财产制和共同财产制两种形式。表现形式方面看,夫妻财产制可以分为:法定财产制以及约定财产制。本文重点分析我国的在对夫妻财产分割方面的规定所作出的变化,梳理在中对于夫妻所得主体的解释以及对夫妻所得财产的规定,更后就应该作出应该开展夫妻所得财产划分工作进行分析和探究。希望给予有关人士一定的借鉴和帮助。

关键词:;夫妻财产;隐私解释

一、引言

二、我国

(二)2001年

2001年对于的调整是时代变迁的产物。由于之间对于的颁布还不够完善,随着时代的变化,社会上对于婚姻关系和财产分配方面的问题有了新的变化,以往所颁布的存在许多不足,已经不能满足人们需要了。在社会上的夫妻离婚案中,一部分人士试图钻的空子,造成一系列的婚姻财产分配不均的现象,严重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和谐。于是,出于对时代背景变迁的跟进,2001年国家推出了全新的,中对于夫妻财产分割的相关问题有了进一步的完善,以隐私角度更为细致的解读了这个问题。再一次明确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对于财产所有权的更加细致具体的规定,同时还增加了对夫妻双方婚前的彩礼所属问题、离婚后的财产支配方式等进行阐述。这部推进了我国的进步,使得隐私判决更为科学权威,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我国夫妻财产划分的公平性。

(三)2011年

2011年,关于夫妻财产分割问题有了更加新的调整转变。国家颁布全新的在夫妻财产划分问题上进行了新的解释,在中规定,结婚之前由双方中的一方所购买的不动产财产,在夫妻双方结婚后,这些不动产的财产所有权仍然是归属于产权登记人个人所有的。还有另外一个创新点就是夫妻双方结婚后,由双方中其中一方的父母为自己的子女所购买的不动产仍然只归属于该子女个人所有。对于的调整,尤其是对于夫妻财产所有权的规定在社会上引起了异议。

三、我国其他情况及其评价

四、我国在夫妻财产方面的具体隐私解释

(一)夫妻所有财产

(二)如何进行夫妻财产的分割

当夫妻双方的婚姻破裂准备终止的时候,对于夫妻财产如何分割的问题就变得十分重要,也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我国颁布的中规定了,夫妻双方离婚时所开展的财产分割,应该要遵循平等的处理权益办法。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没有受到财产来源的约束或者是区分双方在婚姻关系中所作的贡献大小,夫妻双方拥有相对公平的处理权益。这一项规定主要是为了维护夫妻双方平等的利益,切实确保在社会中的平等观念。因此,在法院对夫妻财产分割进行判决的时候应该要坚持双方平等处理财产的原则。当然,要做到平等分割财产,要做到的就是必须明确区分,理解出夫妻双方所得财产包括的范围,认清哪些是共有财产,哪些是其中一方独自特有的财产。

(三)夫妻所得财产范围

参考文献:

[1]原玲玲.我国<>夫妻财产制隐私解释研究[D].山西,2012.

[4]黄晶.夫妻财产关系特殊性探析———评隐私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相关规定[J].安康女子学院学报,2011(01).

[5]刘琳.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兼评隐私解释三[J].法制与社会,2012(28).

[8]丁素芳.<>与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发展研究———兼谈<>隐私解释三的社会反响[J].漳州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01).

[9]李瑾.评述我国隐私解释(三)(征求意见稿)在夫妻财产制度上的立法不足与补救措施[J].科技信息,20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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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国内离异家庭青少年心理健康的影响因素

一、离异家庭青少年心理发展特点

离异家庭青少年正处于青春期阶段,即“心理断乳期”。一方面,处于这一阶段的青少年在生理上已趋于成熟,从而在心理上产生成人感,迫切需要得到来自家庭和社会对他们的尊重和认可;另一方面,他们的心理水平尚未完全成熟,认知水平、社会经验、人格特征都处于半成熟状态,这使得他们心理常常出现矛盾和困惑,希望得到父母的开导。而离异家庭青少年往往来自家庭的支持不足,容易比同龄人产生更多的心理问题。

近些年,一些研究者对离异家庭青少年心理健康水平进行了评定,发现离异家庭子女的总体心理健康水平显著低于完整家庭子女,存在着躯体化和强迫等问题,在焦虑和敌对问题分数上也显著高于同龄人,更易出现孤独倾向和冲动倾向[2][3]。离异家庭的青少年也往往表现出更多的问题行为,如抑郁、孤僻、交往不良和其他违纪行为等。一些研究也表明,离异家庭青少年的犯罪率更高,也更易出现自杀意念[4][5]。离异家庭子女由于家庭关系失调、个体自我封闭等原因,导致他们社会性发展迟缓,出现更多的行为退缩。情绪方面,单亲的事实易让他们产生被抛弃心理、失落心理、愤怒心理等情绪困扰,一些针对离异家庭青少年人格的研究发现,其神经质特征更为明显,即有焦虑、抑郁等不良情绪反应,也易产生更多的压力[6]。离异家庭青少年也易产生学业上的问题,研究显示,离异家庭的孩子学习适应性较差,成绩也較低[7]。种种迹象表明,离异家庭青少年的心理健康问题是家庭、学校、社会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探究其影响因素、寻求合理解决办法刻不容缓。

二、影响离异家庭青少年心理健康的因素

父母离婚对青少年而言并非一个短暂的静止事件,而是会造成长期的伤害和影响。国外一项对离异家庭子女的长期追踪研究也证实了这一观点,离异家庭子女在不同人生阶段会产生不同的心理问题,在儿童时期,他们会产生孤独和困惑,并对父母愤怒和对生活恐惧。青少年时期会产生更多的行为方面的问题,主要显示出对规则的不遵从;在成年时期,离异家庭的子女往往亲密关系不良、排斥婚姻和生育。父母离异前的不良家庭环境及离异后的家庭结构和生活环境的改变,以及父母、学校和社会对他们的不良影响,都易使离异家庭青少年产生行为、情绪、社会性等诸多方面的问题,并产生累积效应[8]。

(一)父母离异前的摩擦期

夫妻双方离异前,大多有几个月至数年不等的摩擦期。期间夫妻双方冷战、相互指责争吵、大动干戈,甚至迁怒于孩子,家庭环境长期处于沉闷和压抑中。而子女作为家庭成员,对于家庭环境中种种冲突和矛盾始终是参与者,这对正处于身心发展阶段的青少年无疑会产生严重的心理负面影响,易造成孩子自卑、悲观、抑郁等性格特点,甚至在成人后怀疑感情、恐惧婚姻。有研究表明,如果父母在离婚期间能平和的处理问题,冲突较少,那么对子女的负面影响也会降低[9][10]。这说明父母离异前相处状况会对子女的心理产生重要影响。

(二)亲子关系的变化

家庭破裂,会使亲子关系受到巨大冲击。一方面,本应由父母共同抚养的孩子变为由父亲或母亲单方抚养,从而减少了非监护方和子女的共处时间,造成非监护方与子女疏远,亲子关系冷淡。即使是看护方,也会因为情绪不良、忙于工作等原因,无法像完整家庭一样给孩子充分的温暖和爱护。另一方面,青少年的心理水平尚未完全成熟,不能充分理解父母的行为,易陷于不良情绪之中,导致迁怒于父母的一方或双方,对此,如果不能及时地对他们进行正确的引导,就容易使亲子关系陷入僵局。亲子关系对青少年的心理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良好的亲子关系有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有利于缓解由父母离异带来的心理创伤。而糟糕的亲子关系势必会在青少年的心理、认知、行为等诸多问题上产生影响,易产生安全感缺失、冷漠、叛逆等问题。

(四)不良的教养方式

在离异家庭中,父亲或母亲由于感情破裂的打击,对子女的教育方面会产生不可避免的影响,从而影响青少年的心理健康。常见的不良教养方式有严厉型、放任型和溺爱型三种。在正常完整的家庭里也会出现教养方式失当的现象,但在离异家庭中,这种表现更为普遍和明显。(1)严厉型。一些离异家庭的父母,由于婚姻的不幸,把精力放到子女身上,或希望子女早日成材,“恨铁不成钢”,或把自己的人生观价值观强加给子女,教育方式过分严厉,简单粗暴,给子女过大的心理压力,使子女难以得到来自父母的温暖和关怀,严重的伤害了子女的自尊心,使他们出现恐惧、焦虑、孤僻、自卑等性格特点,或使孩子的性格走向另一个极端,即叛逆、冷漠、攻击性强。不论是完整家庭还是离异家庭,这种教养方式对青少年心理发展都是极为不利的,而离异家庭青少年由于父母离异的重创,急需关怀和温暖,在这种教养方式下就易产生更严重的问题。(2)放任型。一些离异家庭的父母对子女采取放任不管的态度,除了生活所需,其余不闻不问,对子女的成绩、行为、心理问题漠不关心。这种教养方式下的孩子与父母之间亲子关系冷淡,孩子缺少家庭温暖。而正处在青春期的青少年在日常生活中常常出现生活、学习、人际交往等方面的矛盾和困惑,在父母放任不管的情况下如果处理不当,就会使其产生种种心理问题。在放任型教养方式成长起来的离异家庭青少年经常会产生冷漠、自私、孤僻的人格特点,对今后的生活方式和同伴关系都会产生不良影响。(3)溺爱型。部分离异家庭父母由于对子女的愧疚,往往采取溺爱型的教养方式,生活上有求必应,无条件的迁就子女的不良行为习惯,久而久之使子女养成自私自利、贪得无厌、缺乏责任心、缺乏同情心等不良的性格因素。

(五)社会和学校因素

三、提高离异家庭青少年心理健康水平的措施

(一)家庭方面

父母双方在离异的摩擦期,应尽可能避免在子女面前发生冲突。父母应充分尊重孩子,耐心温和的跟孩子说明离异原因,尽可能的使孩子理解父母的苦衷,使子女明白即使父母双方不在一起居住,对其关心爱护也不会改变。父母双方都应避免在与孩子相处时抱怨另一方的不当之处,给青少年树立正确的榜样作用。离婚后父母双方如能保持良好的沟通交流和共同养育,孩子心理就会得到更为健康的发展。而离婚后父母经常产生冲突,不仅会严重影响到亲子关系质量,子女也易产生更多的心理问题和适应性问题。

不论是监护方还是非监护方,都应多关心了解孩子在成长过程中所遇到的各方面问题,耐心理智的予以引导,务必使他们走出心理困境。父母双方都应充分理解尊重子女,营造良好融洽的亲子关系。同时,非监护方应尽可能的增加看望孩子的次数,多陪伴孩子,减轻孩子因父母离异所导致的不良情绪,使其意识到,即使不知父母生活在一起,自己依然能够得到父母双方的共同关心。父母在与子女相处时应注意使用正确的教养方式,避免严厉型、放任型、溺爱型等不良教养方式,提高青少年的心理健康水平。

(二)社会方面

社会应积极关注离异家庭青少年的心理健康发展,努力为他们营造相对宽松的社会环境,避免用“有色眼镜”看待离异家庭子女,而应以一种宽容的态度去接纳、理解尊重他们。尤其大众传媒和公共舆论,更应起到积极的导向作用,呼吁社会各界关注离异家庭青少年的心理健康,为离异家庭青少年提供真诚的人文关怀,创造良好的生长环境。

政策应进一步完善有关离异家庭的社会福利制度和,对于相对贫困的离异家庭应给予一定程度上的经济支持,改善离异家庭青少年因父母离异所导致的家庭经济环境改变而引起的不适感,以其创造一个良好的生存环境。在方面,在判处离婚案时,不仅要考虑到监护人的抚养能力,同时也要考虑监护人的教育能力。与此同时,应完善离异后子女的监护权问题,规定非监护人的抚养费、探望频率等,使其能尽可能多的感受到来自双亲的关心和照顾,为离异家庭青少年提供有利的保障。

(三)学校方面

学校是除家庭外与青少年联系更紧密的生活群体,应密切注意离异家庭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发展。教师应主动加强与离异家庭青少年的情感沟通,经常性的与其谈心交流,了解其在生活、学习上所遇到的矛盾困惑,了解其所面临的心理问题、压力以及需求,及时疏导他们的不良情绪,给予其真诚的爱和关怀,与其建立亲密的师生关系,并与家长经常沟通交流,使家长能多方面的了解孩子成长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同时,应注意发挥班集体作用,鼓励他们多参加班集体活动,转移对家庭关系的注意,从而减轻离异家庭青少年因家庭破裂而导致的消极情绪,帮助他们与周围同学建立良好的同伴关系,使其在同伴交往过程中感受到来自外界的温暖和信任。学校还应充分考虑到离异家庭学生的特殊心理特点,采取有效适当的方法加强心理健康辅导,对离异家庭子女已有的问题倾向要及时加以干预,防患于未然。学校在进行这些工作时尤其应注意采取适当的方法和技巧,注意保护离异家庭青少年的隐私,避免引起他们的敌对性防御心理。

父母离异对青少年的不良影响可能会贯穿青少年的一生。为此,作为父母,应多替孩子的长远着想,努力将伤害降到更低,社会和学校应密切关注离异家庭青少年的心理健康,为其营造一个温暖、舒适、宽松的环境,帮助他们走出心理困境,使其健康成长。而离异家庭青少年自身也应充分理解父母的苦衷,自强自立,增强自身的复原力和适应力,善于发现身边的美好和温暖,提高自己的心理健康水平。

作者:张佳琦

第2篇:促进青少年心理健康的美术教育方式探究

在视觉文化背景中,学校对青少年群体开展的美术教育不仅仅是为了培养他们的美学素养,还要注重协助他们建立健全审美人格,为促进青少年心理健康发展铺垫石。基于此,本篇论文的侧重点在于探究促进青少年心理健康发展的美术教育方式方法,与此同时阐述了教师在美术教育活动中发挥的多项作用,即与青少年群体共同构建和谐向上的健康型人际交往心理环境。

一、概述当下青少年在人际交往中的心理健康问题

青少年在人际交往过程中,存在的心理健康问题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一是自卑感,主要是因为青少年主观上认为交往对象在家庭背景、相貌特征、学习成绩等众多方面占有优势,因此自己在与其交往的过程中行为方式是拘谨的,意念的表述上也是不连贯;二是青少年因为拥有较活跃的情绪情感以及思维,所以其在交往的过程中,若受到来自对方的否定,甚至是批评指责,有时会产生郁郁寡欢的情绪,如果在没有他人疏导,又不能自行排解的情况下,其心理阴影面积就会日益延展;三是孤独感,在青少年人际交往进程中,孤独感的衍生已经是其心理健康问题的主体因素,而导致人际孤独的原因是多样化的,例如在陌生的、多变的环境中,即使青少年周边有一群嬉闹的人群,其也会产生烦躁不安的情绪体验;四是嫉妒感,这一心理健康问题衍生出来的主要原因是青少年不能对自我价值进行准确的判断,所以在与人交往的进程中,过度重视自己在他人眼中的形象,若发现对方的优势特点,有时候甚至会故意否定,此时他们被多数人视为“另类群体”,可见,嫉妒感的产生,恶化了青少年成长的心理环境;五是情绪情感障碍增加了青少年在人际交往过程中心理问题出现的概率,常见的情绪情感障碍类型是多样化的,例如羞涩、恐惧、易怒、自负等,上述障碍的存在,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青少年人际交往过程中应激行为出现的概率,助长了逃避思维理念蔓延的势头,更终构建出自我封闭性心理环境,这不利于青少年身心的健康成长。

二、探究借用美术教育强化青少年心理健康水平的方式方法

1、构建友好型师生关系,借用激励体制

良好型、互动型师生关系的构建,对美术教育活动质量的提升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青少年始终是美术教育活动的主体,无论是思维还是行为上,均体现出活泼性特征。特别是基于目前美术教育尚未大比分列入应试教育体系这一实况,教师对青少年在美术作品内涵欣赏深度、绘图技能掌握程度等方面,均没有提出很苛刻型的要求,这样学生也就不会产生心理压力。对美术文化的学习主动了,他们渐渐就热爱上了美术学科与教师。

美术教育活动可以被视为一类性质特殊的实践活动,更大的功效是协助青少年将自身情绪情感传达出来,萌生出喜悦感、成就感以及自信感等多样化感受。此时青少年在与教师、同伴交流的过程中身心得到放松,悲观等负面情绪顷刻间烟消云散,这在提升青少年身心健康水平方面发挥巨大的帮衬作用。

教师也应该紧抓青少年心理健康教育的机会,与他们打成一片,协助他们掌握人际交往中心理放松的技巧,从而确保他们认知能力、实践水平的提升,有更大的信念去学习艺术知识,强化艺术涵养与对作品的创新能力,那么在这样的学习动机的驱动下,对青少年开展的美术教育活动实效性显现出来,协助青少年树立尊重文化、尊重长辈、虚心请教、自信自爱等品行,为心理健康发展铺垫石。所以在美术教育活动中,教师应该善于应用激励体制,鼓励不善言辞的同学积极参与美术绘画、黑板报、手抄报等创作活动中,将与绘画相关书籍与资料提供给青少年,使其演变成参与绘画竞赛以及开朗性格形成的动机。

2、实施创新型美术教育评价方式

对于任何艺术问题而言,其均没有确切的答案,正如“一千个读者就有一千个哈姆波特”中所蕴含的道理一样。在对青少年的美术作品进行评价时,教师不应该仅仅从“好与坏”这单一角度评价,应该将更多的眼光投射到作品的多样性、特色性以及创新性等要素上。

美术教师也应该积极编制综合性评价模板,使其渗透进美术教育课堂活动全程中,对青少年参与程度、协作热情、审美高度、学习态度、探究欲望与信念、作业完成率与上交率做出整体性评价,为其健康人格的全面发展奠定基础。另外,美术教育评价彰显出教育的艺术性,其对青少年健康心理环境与个性的塑造息息相关。所以在美术教育进程中,教师应该多借用肯定功效,探寻青少年点滴行为中的优势点,对其加以表扬,从而协助青少年放大人格魅力,享受到成功的快乐,强化对艺术文化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3、构建优质型美术教育课堂气氛

美国心理学家罗杰斯曾经提出“成功的教学依赖于一种和谐、安全的教学氛围”这一观点,通俗地说,优质型课堂教学环境在促进青少年心理健康发展与成长方面发挥着关键性作用。在温馨、融洽、互动的课堂教育环境中,青少年将会获得更多的正能量,迸发出向上的情绪情感体验,对知识学习的信念与欲望进一步增强,在成绩的获取上,构建出“胜不骄,败不馁”的心态。但是如果青少年身处压抑的教学环境中时,就连其肌体细胞也是慵懒的,消极型的情感体验乘虚而入。如果在学习美术知识时青少年心存过度顾虑,久而久之其学习积极性就会降低。在课堂上没有举手提问的勇气,在不安的课堂环境中变得沉默寡言,囚禁自身的感受,心理阴影面积不断扩大,那么由此可以推测其心理健康发展进程受到巨大的阻碍。

为了促进青少年心理健康发展进程,教师务必要采用多媒體教学方法、任务驱动教学方法、小组合作教学方法以及启发式等多样化教学方法,去创设一个彰显活跃、民主、健康等色彩的课堂环境。在这样的美术教育情景中,师生之间配合度与默契度大幅度提升,青少年创作性思维得到有效的开发。

三、概述美术教育方式在促进青少年心理健康发展进程中发挥的意义

众所周知,美术作品可以被视为色彩、线条、空间、材料等视觉性要素集中体现形式,显示出一定的审美规律,当呈现在个体眼前时,与其审美需求相匹配,就会对人体生理与心理的共同发展贡献动力和源泉。

之所以认为美术教育活动能够在促进青少年心理健康发展方面发挥实效性,具体是在以下几个环节上表现出来:一是传递出艺术作品创作者的审美情趣,对青少年的精神境界起到了熏陶与优化作用,协助其消除情绪情感方面上的障碍,引导其心理环境践行健康向上型线;二是强化青少年赏析、鉴别、批判能力,树立健康的“三观”理念,使其思想与行为方式上不受广告、网络等视觉文化环境的干扰,合理适应某一文化环境,此时个体与周边社会环境和谐、同步发展;三是在民主型美术教育环境中,青少年借用各种造型、色彩、构图等元素,展示心境与心态,构建多元智能品质,为心理障碍的解除做铺垫。

四、结束语

在复杂多变的社会环境中,青少年应该掌握沉淀灵魂的有效方式,借助美术教育活动强化自身对事物的认知、评判等审美水平,以健康的心态与人格构建个性化人生价值观念。身为美术教师,为了实现促进青少年心理健康发展这一目标,要充分利用美术教育活动的显性与隐性功能,并在实践中不断探究更多的方式方法。

作者:陈秀玉

第3篇:体育锻炼与青少年心理健康的综述

1前言

青少年在成长时期应该具备积极向上、坚持不懈、面对困难永不气馁的品质,培养这种品质青少年应该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在体育锻炼中了解和学习体育精神,在锻炼中亲近自然,通过团队合作认识到团队意识和人与人之间的信任。体育运动是保持身体健康的重要途径,同时也对心理健康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作用。心理健康又可以促使体育运动更好的发展。

2青少年心理健康问题的现状与产生的主要原因

2.1心理健康的概念和标准

2.1.1心理健康的概念

青少年心理健康的标准大致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正常的智力发展水平;(2)能保持完整统一的人格;(3)恰当的自我认识能力和评价能力;(4)能保持对学习较浓的兴趣与求知欲望;(5)能协调与控制情绪,心情良好;(6)能保持良好的环境适应能力;(7)能保持和谐的人际关系;(8)心理行为符合年龄特征。

我国当代中小学生具有众多的优良个性品质,如思维敏捷接受新事物的能力强知识面广获取信息能力强等;同时也确实存在相当一部分学生心理素质不高的问题,个别人的心理问题还比较严重。此外,因心理问题引发的违法犯罪等社会问题,也呈日趋上升的态势。

2.3青少年心理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

(2)社会环境因素。亲子关系、家庭气氛生活压力与环境变迁。

(3)心理因素。

①心理承受能力普遍弱化。青少年无论在生理上或心理发展社会适应等方面都要经历巨大的变化,摆在他们面前需要面对的,不仅是学习交往发育升学就业等自身成长过程中遇到的一系列问题,同时,还有现代化进程中社会转型给他们造成的巨大心理压力与考验。

②道德焦虑的缺乏。道德焦虑是指人永远无法消除对良知的恐惧。通俗地讲,是指一个人因为担心自己的行为有悖社会道德而产生的一种焦虑体验,通常表现为羞耻感和自罪感健康的人应该具备一定的道德焦虑,这是道德健康的一部分,而事实上有一定比例的生缺乏相应的道德焦虑。

3体育锻炼对青少年心理健康的影响

3.1体育锻炼能为心理健康发展提供物质基础

心理要想健康发展,必须以健康的身体,尤其是以正常健康发展的神经系统和大脑为物质基础通过体育锻炼,促使身体正常健康的发展,为心理健康的发展提供坚实的物质基础,这是心理发展的重要条件。

体育锻炼与日常的身体活动相比,无论内容和形式都不尽相同,原有的心理水平常常不能满足所学习的项目的需要,例如,短跑要求较短的反应潜伏期良好的运动距离知觉和运动速度知觉;又如篮球运动中的运球上篮,运动者要了解队员位置,就要有较大的注意范围,都要求运动员有勇敢坚持自制不怕困难等良好的意志品质青少年在提高自己的运动水平或战胜对手而进行的运动中,原有的心理水平便慢慢获得提高也就是说,体育运动的新需要与原有心理水平的矛盾,推动了心理的发展。

3.3体育锻炼能推动自我发展

体育锻炼有助于青少年认识自我,体育运动大多是集体性竞争性的活动,自己能力的高低,修养的好坏,魅力的大小,都会明显地表现出来,使自己在比较正确地认识自我的基础上,便会自觉或不自觉地修正自己的认识和行为。

作者:孙忠学

第4篇:浅析体育锻炼对青少年心理健康的影响

随着社会的发展,科技的进步,学校教育由“精英教育”转向“大众教育”的教育制度的改革,都使当代青少年的生活方式发生了重大的转变。同时受社会,家庭,学校以及个人等因素的影响,青少年学生在学习成才,人际交往,交友恋爱,求职择业,人格发展和情绪调节等方面反映出来的心理问题已经十分严重。当代青少年作为民族未来发展的梁,无可避免地他们的心理健康问题也应得到进一步的关注。近年来,心理健康和体育锻炼之间的关系研究已成为了国内外研究的热点,本文试图从体育锻炼本身的生物性特征和社会性特征入手,阐述一下其对青少年心理健康的积极影响。

一、体育锻炼有助于智力的发展

智力是青少年圆满完成学习任务的基本条件。正常的智力是正确感知和认识世界的前提,是心理健康的基础。心理学家认为体育锻炼对于人的智力发展有重要作用,良好的智力有助于青少年学科知识的掌握。Anthony的研究指出,是否积极参与体育锻炼与智力、记忆能力间存在着高度的正比例关系。国内学者做的有关研究也同样证实,体育锻炼有助于发展人的智力。

二、体育锻炼有助于人际关系的改善

青少年在学校期间除了学习知识外,更重要的是提升包括人际交往、创新能力、独立能力、适应能力和意志能力等在内的各种能力。其中,人际交往能力在这诸多的能力中更为重要。就像我国著名的医学心理家丁肇教授所指出的:“人类的心理适应,更主要的就是对人际关系的适应而来的。”我国目前仍处于应试教育阶段,所带来的负面效应就是一些家长、学生、老师更多关心的是考试分数,却忽视了内在素质的培养,这其中,就包括人际交往这个作为社会人必须具备的素质。这就导致他们在与同学的交往过程中,缺乏相互理解、忍让和关心,缺乏感情交流,人际关系逐步疏远。

体育锻炼的魅力就在于冲破这种隔离和疏远,聚集在运动场上,建立起平等,和谐的关系。Brawley研究指出,经常参加体育活动的人更易与他人形成良好的人际关系[2];著名学者麦欹尼认为,游戏和运动具有启发创造性、消除紧张、保持友谊,使人乐观等心理保健价值[3]。体育锻炼的许多项目都需要同学们之间的协作配合,也需要同学们的互相学习、互相帮助和互相爱护。让不同班级、不同性格的同学相聚在运动场上进行平等、友好的练习和比赛,就能使他们之间产生亲近感,有时他们甚至不用言语,只需要通过一个手势、几个动作就可以直接和间接的沟通信息,交流心声,自觉或不自觉中就产生了一种情感。也就是说同学们可以用体育锻炼来认识更多的朋友,大家和睦相处,友爱互助,建立一种良好的人际关系以適应将来的社会。

三、体育锻炼有助于消除不良情绪

四、体育锻炼有助于健全人格的形成

健全的人格可视为当前青少年心理健康的核心因素,主要指心理和行为和谐统一的人格。可以归纳为:人格结构要素无明显的缺陷与偏差;具有清醒而正确的自我意识,不会产生自我同一性的混乱;以积极进取的人生观作为自己人格的核心,并以此有效地支配自己的心理和行为;有相对完整统一的心理特征。[5]当代青少年从小成长在百般呵护的环境中,父母对他们的偏爱,以及应试教育忽视了对人格教育、个性发展和自我价值的正确引导,致使他们对自己的能力、才智缺乏一种客观的、理性的认识,在自我认同和自我价值定位方面出现了偏差。

作者:罗晓柯

第5篇:浅谈生活压力事件对青少年心理健康的影响及对策

一、生活压力事件概述

青少年在生活中经历的压力事件是他们感受到压力的重要来源。一般认为,生活压力事件很容易引发情绪失控,是健康状况、生活环境的重大改变,或是重大成功或失败事件。它们的出现或是预示、或是实际需要个体的生活方式做出改变。生活压力事件共包含三个理论模型。其一是反应理论,该理论认为压力是一种刺激的反应现象,即人或动物等有机体对环境刺激做出的一种生物学反应现象,可引起有机体的多种需求,并具有非特异性。其二是压力刺激理论,该理论认为压力是能够引起个体产生紧张反应的外部刺激环境。该理论重点关注何种环境能够使人产生紧张。其三是“认知—现象学—交互作用”(cognitive-phenomenological-transactional,CPT)模型,此理论认为无论何种事件,只要是内在要求或环境超出了个体的适应性资源,那么就会产生压力。

二、生活压力事件对心理健康的影响

(一)学业压力对心理健康的影响

在国内的文化传统中,人人都有“学而优则仕”的心态,认为只有通过“学”才能达到自我发展的目的。父母怀着“望子成龙,望女成凤”的期盼认为学习是孩子个人价值实现的根本途径,而教师更是把工作重心放在如何提高学生的学习成绩上。可以说,每个小目标都是充满着理想的,而又是那么具体的。父母似乎每天、每月、每年都在计算着成绩,期盼下一次孩子的成绩有所提高。然而,这对大多数青少年而言是残酷的,当他们认同这样的传统观念后,便背负着巨大的负担与压力。当他们竭尽全力努力学习的时候,父母和教师又总是为孩子制定出远远高于他们实际情况的学习目标,几乎是把学生逼到崩溃的边缘。当学业压力超过青少年可承受范围时,他们的情绪情感功能便会受到严重损伤、暴躁不安、攻击性增强,甚至会出现如轻生自残等极端行为。

(二)人际关系压力对心理健康的影响

青少年时期是自我意识发展的第二个飞跃期,自我意识逐渐成熟,求知欲、独立意识、自尊心和成人感逐渐增强,开始用自己的观点评判事物。但是,青少年时期的个体情感丰富且不稳定,青春期的发育尚不成熟,往往表现为情绪波动大、情感比较强烈、行事容易冲动。青少年时期也是一个心理反抗期。正是这种发展特点,使得青少年在人际关系处理上存在诸多问题。

首先是与父母的关系。青少年与父母之间缺乏沟通,有了距离感;心理上的成人感促使他们怀疑和挑战父母的权威;为了追求独立对父母的管教产生逆反心理和对抗行为。其次是与教师的关系。青少年开始以批判的眼光来评价教师,有时会表现出对部分教师的崇敬而对另外部分教师的排斥甚至反感。如果不能调整好对教师的看法和态度,会影响到知识的学习和健全人格的形成。更后是与同伴的关系。与同伴不能建立良好的关系会导致青少年的学校适应不良,并对青少年社会价值的获得、社会能力的培养、学业的顺利完成以及认知和人格的健康发展会产生消极影响。

(三)性发展压力对心理健康的影响

三、青少年心理健康问题的解决策略

(一)创设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

家长要转变传统的家庭教育观念和教育方式。家长必须要不断学习,不断更新自己的教育方法和教育观念,了解孩子的真正需要和身心发展的优势,不能只关注孩子的学业成绩,而忽视培养孩子健全的人格。家长要经常调整对子女的期望值,设法使自己的主观愿望与孩子的客观实际相一致;要激发孩子的内在动机,对子女期望过高或过低都不利于其身心的健康成长;要尊重孩子的选择,多与孩子沟通,耐心倾听孩子的心聲,给孩子创造一个宽松和谐的成长环境。

(二)改善学校教育工作

(三)增强自身应对压力的能力

作者:张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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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论文范文1

[关键词]婚姻家庭法基本原则婚姻自由婚姻自主

的基本原则是的立法指导思想,也是的基本精神、操作、运行的基本原则。它贯穿婚姻家庭法的始终,集中体现了以婚姻家庭为主要内容的婚姻家庭制度的本质和特征。婚姻从表现上看,是两性的生理结合;从本质上看,是的一种特点的社会结合。①

我国规定了以下几项基本原则: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

第二,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婚姻家庭是一种社会历史的现象。它并不是自始存在、永恒不变的,而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才出现的体现两性和血缘关系的社会形式。婚姻,是指两性的结合,并为社会制度所确认的夫妻关系。家庭,是由一定范围的亲属所构成的生活单位,这种亲属关系是其于婚姻关系、血缘关系及至收养关系而发生的。两者是密切联系的,婚姻是产生家庭之前提,家庭是婚姻缔结之结果。

婚姻家庭制度,是基于一定经济结构的上建筑,是由有关婚姻家庭的各种行为规范构成的制度,它属于社会上建筑的范畴,正体现了一定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关系的要求。婚姻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建立什么样的婚姻家庭制度,对于社会性的安定、生产力的发展是一个重要因素,它直接关系到国家统治秩序的维护及其政权的巩固。所以,在人类发展史上曾出现过的各种婚姻家庭制度,都是与当时当地的社会经济基础相适应,并受它的伦理观念、道德习惯所约束的;而且,统治者也总是运用手段来建立和调整有利于其统治秩序的婚姻家庭制度,并运用的强制力来保障其实现。那些破坏统治阶级制定的婚姻家庭制度的行为,就会被视为违法,严重的则构成妨害婚姻家庭的犯罪。

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两性的结合。自人类进入阶级社会以来,两的结合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合法性成为婚姻的本质属性。②婚姻家庭法,又称“学”。研究婚姻家庭法和与此相关的现象的部门法学。婚姻家庭法是规定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以及基地这些关系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的规范的总和总称。它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在我国习惯上称为“”。③

(marriagelaw),调整一定社会的婚姻关系的规范的总和,是一定社会的婚姻制度在上的集中体现。其内容主要包括关于婚姻的成立和解除,婚姻的效力,特别是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等。从调整对象的性质看,既包括因婚姻而引起的人身关系,又包括由此产生的夫妻财产关系。④

我国的是调整人们婚姻、家庭关系的法规,是人们正确处理婚姻家庭关系的行动指南。它确定婚姻的原则、结婚的条件、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父母子女之间、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亲属之间的关系,以及离婚及离婚后子女抚养等规则。我国的基本原则是: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权利平等的社会主义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这是处理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是适用于一切公民,是关系到千家万户、老少社会家庭生活的重要。

迄今为止,婚姻既是人类完成种的繁衍、优化的新陈代谢之物质载体以及社会的基本经济单位,它同时也实现爱情,享受及天伦之乐的极佳的精神寄托场境。⑤

婚姻自由原则:

婚姻自由是一个历史范畴,它有一个从无到有的过程。“在整个古代,婚姻的缔结都是由父母包办,当事人则安心顺从。古代所仅有的那一点夫妇之受,并不是主观的爱好,而是客观的义务;不是婚姻的基础,而是婚姻的附加物。”⑥在统治阶级中,婚姻更是以利害关系为基础的。“对于骑上或男爵,以及对于王公本身,结婚是一种政治的行为,是一种借新的联姻来扩大自己势力的机会,起决定作用的是家世的利益,而决不是个人的意愿。”中世纪以前各国的立法,通常将子女的婚事置于家长权、家你权的支配之下。

婚姻自由是的首要原则,也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它是指婚姻当事人有权按的规定,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人的强迫或干涉。

曾经说过:“是有关一切关于利害的、普遍性仅次于宪法的国家根本大法。”这句话真是一语中的,道破的玄机。

从现代文明发展的历史演变看,婚姻自由是各国律制度的一个核心立足点。此次新在对婚姻自由的规定方面,有其新的突破,即在保障公民依法享有婚姻自由权利的同时,附设了道义的“羁绊”。这主要表现为对夫妻间的“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等义务的设定,对如婚外同居关系、“包二奶”、“包二爷”、“纳妾”等重婚及其他违反“一夫一妻制行为”的禁止规定,对“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规定,对违反婚姻家庭义务的制裁规定等等。应该说,在社会主义婚姻家庭道德理念基础上构建新的体系,这无疑是我国律制度建设的一大现实进步,也是以变应变,用切实可行的手段来强化维护有涉社会安定之基石的婚姻家庭关系的良性举措。但是,我们也应看到,在与伦理道德结合得更紧密、也是冲突更多的婚姻家庭社会领域,如何才能寻找到更合适的定位和标尺,让与道德携手合作,在各自的职责权限范围内各司其职、互动融合,优势互补?这不仅是一门立法技术,更是一项社会管理的综合艺术。

婚姻自由与道德自律之间的冲突,已然在新中凸显无疑。这就是围绕如“配偶权”、对“家庭暴力”制裁、无过错方在离婚时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离婚条件的规定等等。关于这方面的讨论已经很多,我不想再多说。有一点想提出的是,就像钱钟书先生将婚姻比作是“围城”那样,如果我们的想在“围城”之外再砌起一道的城墙,把原来属于道德“管辖”的领地收归到的界属中来,那么,道德防线的退守与管制的扩容,将在一定程度上促使更多的人宁愿选择在“城外”生活,或者以寻求规避的方法来生活,而不愿意守在“围城”。这样的结局并不是立法者希望见到的,对社会的整体安定也会有其负面的作用。

俗话说,“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既然是一张网,而不是一堵墙,有网可以让人来钻,而众人推墙墙必定要倒。这点道理是再清楚不过的了。回过头来,这张网的网眼究竟多大才能有其度而立之恒,这真不是惟法是举才能解决的。我个人认为,道德自律的加强与公民整体人文素质的提高,才是我国法制现代化的正途所在。的立法一定要考虑给道德预设一定的空间度,只有这样,才能“导之以德、齐之以法”,的制度才会在道德正义的辅佐下,发挥其更大的行为规制功能和作用。

婚姻自由是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基石,是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更基本的原则。安康人民宪法第49条指出:“禁止破坏婚姻自由”。安康人民民法通则第103条则明确规定:“公民享有婚姻自,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这是民法对婚姻自的规定。第2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平等的婚姻制度。”这是对于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或制度的规定,切实保障公民的婚姻自由,对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都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然而,由于封建婚姻制度残余和资产阶级婚姻观点的影响,以及某些旧的习惯势力的存在,在新国内建立后全国许多地方还不时发生干涉婚姻自由的现象。比如,包办、买卖婚姻,非法阻挠子女的婚事,阻挠并非禁婚姻亲的同姓结婚,干涉寡妇再婚,子女干涉父母再婚或复婚,强制或阻挠当事人离婚等等。其中甚至还出现了一些采取禁闭、捆绑、殴打等暴力手段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情况,其危害程度相当严重。

婚姻自由具有如下特征:

一、婚姻自由是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无论是结婚还是离婚,都必须由当事人自己个人决定。婚姻自由是对封建社会包办买卖婚姻斗争的产物,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表现,也是宪法规定的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为了保障我国公民的婚姻自由权,刑法第257条规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迫害被害人死亡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次有斯徒刑。

二、婚姻自由权利的行使应当在规定范围内行使。任何权利都不是绝对,他必然要受到相应的限制。同样对婚姻自由,也规定了相应的限制条款,如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人结婚等。

三、婚姻自由是一项人身权利,而非财产权利。这项权利只能由公民本人行使,不得转让、继承,当然也无法转让和继承。公民有权决定自己与他人结婚或不结婚,任何人都不得妨碍公民行使这项权利。当然,父母、兄弟姐妹和亲朋好友对当事人予以帮助和指导不能说是干涉了公民的婚姻自由。

四、婚姻自由即包括结婚自由,也包括离婚自由。离婚自由与结婚自由密不可分,是婚姻自由的基本组成部分。不过婚姻自由主要方面还是结婚自由,每一个人都会面临结婚的问题,都有行使结婚自由权的时候。离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次要方面,但如果没有离婚自由,就不符合婚姻自由的本质。不过上对离婚作了较多的限制性规定。这种限制并不是否定离婚自由,而是要当事人慎重处理,同时也是对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的保护。

离婚自由,即双方结婚(从结婚登记开始)后,由于各种原因,不能继续维持夫妻关系,双方自愿离婚的,谁予离婚。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调解无效,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有和好可能的,不准离婚。通过调解做好当事人和亲属的工作,促使和好。离婚自由也有两方面。首先,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时,当事人有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权利。其次,离婚必须经过法定程度的批准才能实现。

婚姻自由是建立婚姻关系上的自由,离婚自由是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前者是实现婚姻自由的先决条件,后者是婚姻自由的必要补充,没有离婚自由,就根本不会真正的婚姻自由。婚姻自与婚姻自由是否相一致?有了婚姻自是否就意味着有婚姻自由了呢?显然不能。那么,从婚姻自到婚姻自由到底有多大的区别?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论述。

一.婚姻自是事实面的权利,婚姻自由是价值面的评价

所谓婚姻自是指公民自主决定自己婚姻状况,不受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包括结婚自和离婚自,属于事实面的权利。即双方符合法定条件即可具备结婚和离婚的申请权,是人的一种权利。“由爱情而结合的婚姻被宣布为人的权利,并且不仅是droitdephomme,而且在例外的情况下了是droitdelafemme(妇女的权利)。”但这种权利与人的其他一切所谓权利是不同的,即在自由度方面是不同的。“结婚的充分自由,只有在消灭了资本主义生产和它所造成的财产关系,从而把今日对选择配偶还有巨大影响的一切派生的经济考虑消除以后,才能普遍实现。”由于经济基础的影响婚姻自并不必然导致婚姻自由,结婚如此,离婚也是如此。根据我国的规定,离婚分为协议离婚和判决离婚,即双方自愿离婚和一方要求离婚。不论是哪一种形式离婚都要牵涉到财产――经济基础方面的分割,由此因素影响使婚姻自之离婚自亦无法自由地落到婚姻自由的实践中。在我国乃至许多国这至今仍沿用过错主义离婚原则,如虐待、通奸、遗弃、重婚、谋害、被处徒刑等一方过错行为作为判定准予离婚的标准之一。这实际上就是婚姻不自由的表现。

婚姻自是一种事实,是所赋予公民的一种权利。婚姻自由却是婚姻内在价值的体现,是婚姻的题中之义和价值评判。有了婚姻自并不等于婚姻自由,婚姻自由是对婚姻自的肯定和界定,即就其性质来说,婚姻自由是对婚姻自的肯定,就其范围来说则是对婚姻自的界定。

二.婚姻自更多的是具有属性,而婚姻自由更强调伦理色彩

婚姻自不应成为婚姻自由的绊脚石,更不应成为阻止离婚自由的法宝。婚姻自的宽容度的增长必然会有力的或恰当地增加婚姻自由的阈度。

三.婚姻自必须以真实的合意为基础,婚姻自由却不尽然

婚姻是一种契约,也是一种行为,而且是一种更重要的行为,因为它决定了两个人终身的肉体和精神的命运。婚约是指双方以结婚为目的,对婚姻关系的事先约定,亦称婚姻的预约。婚约的成立称定婚或订婚。婚姻是否为契约,取决于婚姻是否具有契约的本质特点。契约是一种协议或合意,具有以下特点:首先,契约主体必须为二人以上。其次,必须达成意思表示之合意,即未形成合意,也就形不成协议。再次,主体地位平等。更后,主体的意思表示真实自由。⑦在现代文明社会中将婚姻视为一种契约性行为,这是一种共识。因此不论是结婚还是离婚则必须遵从契约的有关规则,婚姻自必须是在双方真实的合意基础上的婚姻自,否则就不能体现婚姻自由的真正内涵。在现实中,由于诸多原因,结婚自和离婚自的行使并不都是出于真实的合意,如欺诈性协议离婚,回避的追诉。所以婚姻自是以民法的规范予以规制并以双方真实合意作保障。婚姻自由却总是以一方的自的行使来体现,不似婚姻自需双方的真实合意。这一点在离婚自由中的无过错主义原则即是无合意的离婚自由的表现。不过,蒙昧时代的群婚制中的每个女子属于每个男子,每个男子属于每个女子的婚姻形式当然不是我们这里所讨论的婚姻自由的内涵。

婚姻既是一种契约,当然应该建立在真实合意的基础之上。婚姻作为一种权利,所以应该可以自由地行使或不行使,只要符合规范的允许性规定而不违反其禁止性规定。我们说自由是做所不禁止的一切事情,婚姻自由也应如此。

(约6550字)

注释:

②于晶:构造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载河北法学2000年第4期。

婚姻家庭法论文范文2

一、研究队伍的壮大和学术活动的增多

从社会方面看,组织推动婚姻家庭问题研究的学术团体、反映研究成果和开展学术交流的刊物日益增多。全国性的学术团体有国内法学会学研究会、国内婚姻家庭研究会、国内婚姻家庭建设协会。各省、、自治区也有相应的学术团体。以婚姻家庭为内容的学术刊物从80年代的几种增加到90年代的十几种。

性的和区域性的学术交流亦很频繁,婚姻家庭法学界人士通过与外国及台、港、澳学者互访等多种途径,开阔了研究视野,掌握了世界婚姻家庭法学的动态,有效地促进了自身学术水平的提高。

二、学科体系的建立与完善

与婚姻家庭法学相关的一些领域,如人口制度研究、婚姻家庭社会学、婚姻家庭心理学、婚姻家庭伦理学等也得到了长足发展,硕果累累。

三、理论问题的研究和探索

70年代末以来,随着婚姻家庭法学的逐步恢复、发展和繁荣,研究领域越来越宽,各种专题研究越来越深入。现将学者们关注的一些问题及论点简要概括如下:

与此同时,几乎所有的婚姻家庭法学者都主张,婚姻家庭法同其他民法规范相比,仍有其身份法的固有特点,所以它在民法中具有相对独立的性质。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是存在于具有特定亲属身份的主体之间、本身并无经济内容的一种社会关系。婚姻家庭方面的财产关系,虽然具有一定的经济内容,但它是从属于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的,这种财产关系无非是人身关系所引起的相应的后果。其他隐私中的财产关系主要反映商品经济的要求,而婚姻家庭法中的财产关系反映的却是亲属共同生活、实现家庭经济职能的要求。其他隐私中的财产关系一般都有等价、有偿的性质,而婚姻家庭法中的财产关系则不具有这种性质,因此决不能将其与一般的共有和债权、债务关系等量齐观。学者们还认为,婚姻家庭法在内容上具有强烈的伦理性,其中的规定多为强行性规范;并且提出了亲属行为的限定性,亲属关系的相对稳定性和亲属间权利和义务的关联性等论点。主张对婚姻家庭领域的行为应当提出更为严格的要求;隐私中通行的意思自治原则在婚姻家庭法中应当受到必要的限制。

婚姻家庭法论文范文3

为介绍方便,下面我们分婚姻史和家庭史两个内容,对80年代以来到90年代中,国内大陆史学界的研究情况,作一鸟瞰式介绍。

一、有关婚姻史的研究

(一)通论性著作

(二)断代性论著

(2)魏晋南北朝隋唐五代。长期以来,魏晋南北朝一直是国内古史研究中的薄弱点,可喜的是这十多年来有根大的转变,反映在婚姻史研究上也是一样,据不完全统计,十几年来,仅发表的论文就不下数十篇,内容和形式都很丰富。

辽金元三个朝代,分别是由契丹、女真、蒙古三个民族建立的。他们在统治中原地区以前,分别活动于东北和塞北地区,有著自己的风俗习惯。所以,有关这一时期婚制、婚俗的文章,多有联系或追溯这些民族固有习俗等方面的。

二、有关家庭史的研究

在国内,研究家庭问题经常与家族或宗族关系联系在一起。其实,家庭与家族或宗族,虽有某种不可分之处,但内容上毕竟存在诸多的差异。家族或宗族指在同一地域内,由同宗同姓。有共祭宗祠。同一谱牒,并用族规。族训,把大家连结在一起的血缘性群体。家庭主要是婚姻的产物,包括同居共爨的父母子女等等。不过因为作为社会基本细胞的家庭,乃是家族构架中的基础,家族或宗族势力的消长,反映了对家庭控制的强和弱,所以有关家族。宗族史的论著,总不免要涉及家庭问题。鉴于目前评述家族。宗族史研究成果的文章已有不少,此次我们只介绍有关家庭史的论著,至于中间可能出现的交叉,那是因为被介绍的论著,内容中互有关连的缘故。

(一)通论性著述

(二)断代性论著

行讨论的专著。

三、回顾与瞻望

但是,当我们回顾过去成绩时,还应看到它的不足,而这在某种程度上,似乎比谈成绩更为重要。

一、研究的点和面尚不平衡。从时代来看,上古先秦时期的成果不少,奴晋南北朝的讨论也很热闹,可有像晚唐五代却十分沉寂。相对说来,明消时期亦与其拥有丰富的资料而显得很不相称。再从研究的问题考察,一些文章常常集中于几个热点讨论,如早期家庭形态,魏晋南北朝的门阀婚姻,清朝的皇族通婚等。一般说来,热点问题往往反映了这个时期、这个集团或阶有关婚姻家庭关系中的突出点,容易激发人们的兴趣。可无论如何,婚姻史和家庭史包括了很多方面,都是我们需要研究的。如果说在开头,讨论热点对推动研究可起放动作用,接下来便应一一不断地向外披展,填补缺门,寻找新的热点,使人不断有新鲜感,这样才能把研究引向更深更广。另外,对比婚姻史,家庭史的成果相对较少,同时却有不少文章的题目和内容颇多重复雷同,这也是一种不平衡。

二、应该更多地吸收其它学科的研究成果。在当前,各学科问的相互交叉、渗透,已成了发展的潮流,史学虽有其自身的特点,但同样存在借鉴吸收的问题,特别像婚姻、家庭史一类的题目,本来就关连到很多学科,比如社会学、人类学、民族学、民俗学、人口学、伦理学,都把它列为研究的对象,另外与法学。医学等学科也有关系。所以应更有条件夫吸收、去借鉴。在国外,利用社会学或人类学的成果研究婚姻家庭史,已是非常普遍。我们的有些学者也尽力在这么做,在前面列举的文章中,有关婚姻形态、家庭绪构的内容,它们的划分标准,包容内涵,就得益于民族学和社会学。再比如有人考察结婚率、初婚年龄,这无疑是受到人口统计学的放示。总的说来,这样文章的比例还较小,传统题目、传统手法的文章占有多数,说明步子跨得还不大。不

断吸取其它学科的营养,把它用到婚姻家庭史研究中,更新角度,披大视野,这是我们应该注意的。

三、讲求研究方法的多样化。这与第二个题目实际上互相连通的。其实各学科问的借鉴吸收,就包含了方法论方面的借鉴和吸收。传统的史学方法,是通过对史科的搜集、考订、排比来说明需要说明的问题,这个基本功,也是从事史学研究的基础。其它学科,比如社会学等等,也各有一套自己的理论和方法。这些虽不能都搬用于史学,但有的方面,象研究婚姻家庭史,就可参考社会学的研究对象范围分类法,定量、定性数据统计分析法,以及某些田野调查的问卷设计等等。借鉴吸引别的学科的研究方法,在某种意义上就是丰富自身学科的研究内容,这在婚姻家庭史研究中是不可忽视的。

婚姻家庭法论文范文4

[关键词]亲属法 民法 特质

一、关于亲属法的名称

对现行的安康人民(2001年修订)的名称,在制定我国法典,完善调整亲属关系的规范体系时,是称为“婚姻家庭法”还是“亲属法”,学者的认识不同。有观点认为,此部分在未来法典中既可以称“婚姻家庭法”,又可以叫“亲属法”[1]。从国内的实际情况看,取名“婚姻家庭法”通俗易懂,更能为民众理解和接受。

本文主张,“亲属法”的称谓更为严谨科学。“婚姻家庭法”与“亲属法”在概念法学上有严格的区分。主要原因在于,婚姻家庭法以婚姻家庭关系为调整对象,亲属法则以特定范围内的亲属关系为调整对象,它包括了婚姻家庭关系,以及其他近亲属关系。两者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范围并不同。在亲属法的一些主要制度中,如结婚制度中禁婚亲的规定、亲子制度中不居一家的非婚生亲子关系和祖孙关系、监护制度中非家庭成员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关系,都属于其他近亲属关系。虽然亲属法以婚姻家庭关系为主要调整方面,但它还调整非婚非家的其他近亲属关系,如祖父母与孙子女关系,兄弟姐妹关系。其调整范围辐射了婚姻家庭法。

其次,以现行的调整范围观察,既包括了婚姻关系家庭关系,也包括了不居一家的非婚父母子女关系和祖孙关系,其内涵已经趋近于亲属法。上世纪90年代颁布的收养法中关于收养条件、收养效力的规定,也超出了通常意义上的婚姻家庭关系的范畴。因此,修订后的即便改称“婚姻家庭法”,也实难起到顾名思义的功能。制定法典时,若仍将监护制度、收养制度收编其中,称“婚姻家庭法”更是名不副实。事实上,在2002年官方法典草案一经露面,将收养法单列一编的立法技术便遭贬损围攻。在民族观念上,收养是一种亲属行为日早已积淀为民族的共同心理认知。

婚姻家庭关系属于亲属关系,但亲属关系并非都属于婚姻家庭关系。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区别,与其说以是否法典化为标志,倒不如说在于是否重视的逻辑性与体系性。[2]从世界范围看,各国有关婚姻家庭方面的,都遵循了名称涵盖所调整的全部社会关系的命名原则。这样可使名称与其调整的社会关系范围相吻合,是规范明确化、科学化的表现,也是概念法学的基础理论。因此,在继受大陆法系的国家和地区大多将其称为“亲属法”或家庭法。(注:也有少数大陆 法系国家称 婚姻家庭法,如越南、俄罗斯。英美法系则属例外。)

再者,学者们已经充分认识到确立亲属制度通则性规定的必要性,并设专章规定其内容。但是,将这一制度放在“婚姻家庭法”中,不仅于逻辑不符,而且容易导致概念混乱,不利于的研习与适用。

二、亲属法的特质

(一)亲属法的特质

婚姻家庭法论文范文5

关键词:;修改;完善;家庭;制度

一、原的修改历程

2001年1月1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根据委员长会议决定发出通知,全文公布了安康人民(修正草案),向全社会广泛征求对的修改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再提请以后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一石激起千浪,社会各界对的修改给予了极大关注并倾注了极高热情。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共收到群众对修改意见的来信、来函、来电等0多件,广大人民群众提出了广泛的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新对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新是对的第二次重大修改.共6章51条。增加了l4条.修改了33处。新根据形势的需要,增加了一些新的制度和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过去的立法空白,注意到了加强的可操作性,进一步充实和完善了我国的婚姻家庭制度。

(一)增设了必要的制度和规定,填补了立法空白。

新增设了夫妻互相忠实义务、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离婚损害赔偿、离婚父母对子女的探望权等内容,改变了这些方面无法可铱的状况。

1.关于夫妻互相忠实义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这既是一夫一妻制的本质要求,也是社会主义道德的基本要求。由于受历史条件的限翩,原对夫妻间的忠实义务这一夫妻关系更核心的内容没有作出规定。新次明文规定夫妻有互相忠实的义务.既有利于维护平等、和睦、幸福的婚姻家庭关系,也使无过错方请求离婚损害赔偿或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上惩罚过错方的做法有法可依。

2.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这是新针对包二奶”、姘居等违反一夫一妻制行为作出的新规定。“包二奶”、姘居等违法行为,不仅严重破坏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违背社会主义道德风尚,败坏社会风气,而且还导致家庭破裂,影响社会安定和计划生育。然而,由于规定不够明确,致使这些丑恶现象禁而不止。新有针对性地在保障原则实施的禁止性条款中,增加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规定,这表明新对“包二奶”、姘居等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行为持禁止和反对的原则态度。不仅如此,新还通过其他条款明确了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行为的责任。这就从立法上增强了维护一夫一妻制的力度,对于反对和制止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行为,维护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和婚姻家庭关系无疑会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3.禁止家庭暴力。家庭暴力不仅严重摧残受害者的身心健康,导致家庭解体,而且还容易引发毁容、伤害、杀人等恶性案件,影响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因此.反对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呼声日益高涨。但以往的对家庭暴力的表述并不明确,存在着针对性不强,规定不明确,立法分散,原则性强而可操作性差的缺陷.致使家庭暴力得不到有效遏制。新次在中明文规定:“禁止家庭暴力”。同时,在救助措施和责任部分明确了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救济途径,家庭暴力实施者所应承担的行政、隐私和责任,加大了打击家庭暴力和保护家庭成员的人身权利的力度,也为各地制定反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规定提供了基本法上的依据。

4.关于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我国原只是明确了结婚的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但对于不符台结婚条件的违法婚姻应如何处理,其效力如何却没有作出规定。隐私实践中.对于违法婚姻,有按无效婚姻处理的,如重婚;也有按离婚处理的.如包办、买卖婚姻。对于本不存在婚姻关系,应确认其无效的两性关系却按离婚处理,实质上是承认违法的结台也具有婚姻的效力,这不仅不利于维护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也不利于对受害者权和J的保护。“新借鉴了国外的一些做法,增设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有利于贯彻实施结婚的法定要件,提高婚姻质量.预防和制止违法婚姻的存续.减少婚姻纠纷。

5.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近年来,我国因夫妻一方与他人通奸、姘居、重婚或虐待、遗弃对方而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离婚案件增多,由此给无过错方造成了严重的身心伤害。由于我国对此没有处罚与补偿规定,更高人民法院的隐私解释中规定了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但这种照顾从范围和数额上也仅局限于夫妻共同财产,而不能涉及过错方的个人财产,所以无论对过错方的处罚还是对无过错方的保护均显得力度不够,致使无过错方往往得不到任何补偿。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充分体现了对弱者和无过错方的扶助保护,具有填补损害、精神抚慰、制裁和预防违法行为三重功能。它还可以消除无过错方的后顾之优,保障其离婚自由的实现。

6.关于离婚父母对子女的探望权。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难点之一随着独生子女家庭的增多,夫妻双方在离婚时争抢子女直接抚养权以及取得直接抚养权一方不让对方探望子女以此来惩罚对方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增设离婚父母对子女的探望权,既有助于离婚纠纷的解决,保障父母的合法权益,又有利于保护子女的身心健康,使子女顺利成长。

(二)完善原有的制度,强化了薄弱环节。

有些制度,原虽有规定但内容过于笼统和原则,不能满足现实的需要新对诸如夫妻财产制度、责任制度等内容进行了充实和完善,强化了薄弱环节。

2.关于责任制度。原对责任的规定只有一句话:“违反本法者,得分别情况.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或制裁。”这一规定表明了对违法行为应予追究责任的原则态度,但过于笼统、空泛,对违法行为的种类及其制裁方式等均未明确,以至于一些条文形同虚设.也曾一度被称为“软法”责任是的“宝剑”,它是一部更有力的威慑和更强劲的保障,也是一部真正完善的标志。新把“救助措施与责任”单独作为一章,对婚姻家庭领域较为常见的违法行为,如:重婚、家庭暴力、虐待、遗弃、侵害配偶财产权益等行为所应承担的责任,均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为的贯彻实施提供了隐私保障。

(三)消除婚姻家庭体系中的矛盾和}中突.增强了的统一性。

(四)细化了规定使其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

原在过去“宜粗不宜细”的立法思想指导下,条文规定过于原则、笼统.缺乏可操作性。例如:原采用概括主义的立法方式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法定离婚标准.但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在中却没有具体规定。这样规定的好处是概括性强,能够将一切应当离婚的理由都囊括无疑,疏而不漏。但其更大弊端也正在于它过于概括。对离婚理由规定得过于抽象、笼统和一般化,标准成为一种模糊、伸缩的弹性原则.使所具有的安全、确定、可操作性等诸价值难以体现。“由于具体标准不明确,规定的导向性差,对当事人而言容易基于不同的理解反复争执、辩驳,无理缠讼,导致以婚姻破裂为由的离婚权利滥用;对法官而言,掌握判决准予离婚的标准难度极大,操作性差。法官对婚姻破裂的认定完全可能受到自己对离婚观念认识的影响,而造成同一离婚案件不同法院,甚至不同法官审理迥异的隐私不公正现象。针对概括式离婚标准的内在不足与缺憾,更高人民法院通过隐私解释列举了14种具有常见性、多发性的具体离婚理由,补充确定了例示主义的裁判离婚标准模式。但正如前面所述,隐私解释与之间也存在着不协调之处,而且。离婚法定理由的概括性条款与例示条款具有不同的渊源,处于不同的效力次,这也是一种不协调,需要进一步完善。新肯定和保持了概括与列举相结合的例示主义立法模式。在坚持原有裁判离婚标准的基础上,将隐私解释中的14条进一步斟酌精练,在统一的权威性立法中列举了4项具体离婚理由.作为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准予离婚的实例情形。更后又特列一项“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作为兜底条款使法定离婚理由的概括性规定与列举性规定兼收并蓄,结合使用。这样一方面把离婚标准具体化,便于认定和掌握,使某些离婚协商对入座,有据可循;另一方面,在具体列举的基础上又用一个相对抽象的伸缩性规定加以概括,使不能对入座的离婚理由亦能找到一个合理的归属。新的这一规定细密而不呆板,宽泛而有法度,原则性和实际性有机统一.显示出规范的科学合理的技术性和可操作性。这是我国离婚标准立法和隐私实践的一太发展和进步。

三、新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在社会主义场经济条件下,面对婚姻家庭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适时地对进行修改,无疑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有利于调整和规范人们的社会行为.促进我国婚姻家庭关系的文明与进步。

一个时期以来由于场经济自身的弱点和消极方面的影响.加之封建思想的残余和西方腐朽生活方式的渗透,社会上出现了不少破坏一夫一妻制、侵犯家庭成员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行为,如重婚纳妾、“包二奶”、非法姘居、家庭暴力等,成为比较严重的社会问题。面对婚姻家庭领域中的一些现实问题甚至违法犯罪,仅用道德规范去修补用社会舆论去约束,用思想政治工作去教化,已难以解决,必须过手段来诃整和规范人们的行为,使之适台于社会的共同准则。新进一步明确了婚姻家庭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以及违反规定应承担的责任既调整和规范了人们的行为,又倡导了符合时代精神、适合国内国情的婚姻家庭准则.对于推动和促进我国婚姻家庭关系的文明与进步具有深远的意义。

(二)对完善我国隐私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民法是调整商品经济关系的基本法,也是保障社会安定的基本法,它已成为发展社会主义场经济的重要基础。然而,长期以来,由于受到左”倾思想及虚无主义思想的影响,我国的,尤其是属于私法的民法非常不健全。在西方发展史上被称为之本的民法在我国诞生比作为公法的刑法迟了将近7年,并且内容及条文都极为简单。这一不正常状况随着场经济这一改革目标的确立而有所改变.但直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未能够出台一部全面、具体规范隐私活动的基本法——法典。其中的原因是复杂多样的,但作为法典的有机组成部分的各部门法的不完善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重要原因。如今,制定法典已提上议事日程,成为目前我国立法工作中更主要、更急迫的任务。因此,作为民法重要组成部分的新的颁布实施,必将大太推动我国制定法典的进程,对完善我国隐私制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三)有利于促进“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方略的实施。

的修改对推动我国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历史进程的重要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的修改是完善社会主义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治国,就是要把国家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社会生活都纳入法制化的轨道。依法治国的重要标志之一,是要有一整套完备的。不仅要制定与场经济相适应的新,而且要修改与完善现行的,使整个法制建设进一步系统化和科学化。作为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法,其修改与完善便是其中不可缺少的一个组成部分。

婚姻家庭法论文范文6

【关键词】 变化;行为模式;多元

一、认识同性婚姻

然而,正如人类学家指出,同性婚姻已被相信它没有可怕后果的文化所接受,婚姻在世界各地以不同的方式实践,随着时间的推移,婚姻已经成为一个动态的和不断变化的制度。因此,引用某一种形式的婚姻是“传统”的婚姻这种说法是错误的。本篇文章我们将从人类学的视角去探讨婚姻意味着什么以及婚姻以一种什么样的构建方式去满足不同群体的需求,包括同性恋群体。

二、人类学家对同性婚姻的认知

当代人类学家现在将注意力转向同性恋和同性婚姻,支持他们的文化知识,婚姻,和家庭组建。随着关于同性婚姻的争议和合法化的升温,如美国前总统布什禁止同性恋的宪法修正案被提出,美国人类学协会(AAA)被迫发出措辞强硬的:

一个多世纪的关于家庭、亲属关系的跨文化和跨时间的人类学研究结果,不支持所谓的关于文明或可行的社会秩序,依赖于以异性恋为基础的婚姻的观点,相反,人类学研究结果证实了很多家庭类型,包括建立在同关系上的家庭,可以有助于社会的稳定和社会的人性化。美国人类学协会执行局强烈反对限制同性结婚的宪法修正案。

三、同性婚姻的功能解析

1、建立家庭与协助养育

婚姻的一个重要作用是建立家庭,家庭创建过后可以生育和抚养孩子。婚姻赋予生育孩子的合法性或者说确保女性与生俱来生育孩子的权力地位。当然也有例外,比如纳瓦霍人,承认孩子是合法的,不管他们的母亲是否结婚。亲子关系也随着技术的进步而改变,如。在事实上,就区分了三种类型的“母亲”:生育、基因和。通过DNA测试,亲子鉴定的概念变得更加确定。尽管有这些变化,婚姻仍然承认父母和孩子之间的关系:“亲属法还建立了已婚男人的亲子鉴定,而不是通过其与孩子的生物关系。。。。通过这种方式,等同于女性和亲生的孩子的关系是生物关系一样,而男性与孩子的关系是通过建立在政治上的。”因此,系统通过婚姻这个词来识别父亲。

对同性夫妇来说,婚姻所带来的社会和效益体现在协助养育。在Green的研究中,受访者认为如果同性婚姻是合法的,那么在社会大众的眼中和从的视角他们都将得到更强的稳定感和社会支持,使得他们在一起有更多的信心。家庭的形式和育儿,在以后,被视为婚姻关系中的一部分,这与异性夫妇的认识是一致的。婚姻、社会性的和象征性的,合法化同性婚姻和家庭。这一立场与同性恋同化主义适合,支持同性婚姻中的双方去争取他们(她们)的利益和权利,如果他们(她们)的婚姻是合法的,包括继承、健康福利、税收和儿童保育,同性夫妇会是愉快的和幸福的。

2、提供准则

婚姻的另一个主要作用是限制或提供准则。根据一些社会保守派的说法,婚姻的存在是为了“教化”的人们,控制自己的性行椋在婚姻中引导进行繁殖。社会保守派不相信婚姻会“驯服”同性恋者的,因为在传统婚姻是转向繁殖,而同性婚姻没有这样的目标。同性的结合,可能会导致亲子鉴定的消除,这一现象在社会保守派的眼中,可能会导致下一代孩子们对婚姻的重新定义。排除抚养孩子的义务,Green发现,他所采访的同性夫妻偏离了所谓的婚姻规范中的忠诚。他们中的很多人认为,如果他们选择在婚姻以外寻求是可以接受的。

3、推动了经济活动的有序化

西方人认为婚姻是两个人的加入,但在大多数文化中,婚姻是两个家庭的加入创造了一个经济和政治支持网络。在北美社会,婚姻带来的声望,也创造了社交网络。当他们结婚的时候,同性恋者发现他们的关系获得的许可,家庭,朋友和同事给予他们更多的社会尊重,他们现在也享受同样的支持和支持异的选择。

四、同性婚姻与家庭结构

有人会担心同性婚姻会影响家庭结构,一个传统的核心家庭是培养出健康的、有道德的孩子的更好的环境,这种说法是真的吗?我们如何定义家庭?核心家庭的组成是母亲(女),父亲(男)和孩子吗?是一位中年的男子和他的妻子,他们的女儿,他的妻子的父母和她的兄弟姐妹以及她的兄弟的配偶和孩子?是一个女人和她的孩子嫁给了一个一夫多妻制的丈夫并且这丈夫已有三个妻子和许多孩子?还是两个具有异性恋关系的男人抚养三个孩子?与婚姻一样,一个家庭意味着许多事情许多人。

有些人担忧家庭的解体在某种程度上是有道理的。传统的家庭制度正处在一种不断变化的状态中,我们有时称之为“家庭的危机”。这意味着西方的首选家庭形式――核心家庭,正在受到挑战,现在家庭的定义包括可替代家庭结构,Donovan称之为“选择性家庭”。事实上,在美国的一些地区,单亲家庭的数量超过核心家庭。混合家庭,多是离婚和再婚的成年人与以前婚姻的孩子,也变得普遍。这些和其他形式家庭说明了所谓的家庭制度的适应能力和它的结构的改变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变化。这一家庭概念的U展让那些对传统家庭概念根深蒂固的人感觉到混乱;然而,它让家庭的组合更加自由,包括同性家庭。

【参考文献】

[2] 杰佛瑞・威克斯。二十世纪的性理论和性观念[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2、

[3] 佩吉・麦克拉肯(主编)。女权主义理论读本[M]。桂林:广西师范出版社,2007、

[4] 杰佛瑞・威克斯。二十世纪的性理论和性观念[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2、

婚姻家庭法论文范文7

一、关于婚姻道德的经典论述

二、西方国家的离婚原则

历史上,英国的离婚法曾经是以过错原则作为根据的,离婚当事人一方须证明另一方有过错,如不贞、虐待、遗弃等。一九六九年公布的修改废除了原规定的各种具体理由,而代之以婚姻关系彻底破裂为唯一理由,但原告应当举出离婚法第二章所列举的以理五个原因之一,作为婚姻关系彻底破裂的根据:(1)被告不贞,造成原告与之无法继续共同生活;(2)被告其他行为,排除双方继续共同生活的可能性;(3)在提出离婚前,被告抛弃家庭连续两年以上;(4)在提出申请前,夫妻分居两年以上,被告并同意离婚;(5)在提出申请离婚前,双方分居达五年以上。经过修改后的英国,过错原则仍在起作用,在上述所列举的五项根据中,其中三项仍然是错误行为。离婚被理解为婚姻关系事实上破裂的认可后,人们仍希望从离婚的道德合理性方面对离婚加以限制,这就是英国在某种程度上仍保留过错原则的缘由。

法国的在一九七五年之前一直都是将夫妻一方的过错作为离婚的理由,一九七五年修改了对此增加了两愿离婚的规定。但修改后的,并未忽视离婚的道德合理性问题,不仅从婚姻的社会责任出发可以驳回一些离婚请求,也可以成为另一方提出离婚的原因。

美国被认为是离婚更自由的国家,美国的把“婚姻已无可挽回的破裂”作为离婚的根据,但是一九七O年的美国统一结婚离婚法第305条在解释“无可挽回的破裂”时还特别强调“要考虑所有有关因素,包括诉请在何种条件下提出的”,也不是孤立地只考虑有关夫妻感情而不顾其它。

根据原,法院判决离婚的基本条件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而感情本身并不是一个名词,感情是个人的内心感受,具有抽象性、主观性和可变性,容易导致法官判决的随意性和隐私不公;婚姻作为家庭的基础可以引申出子女、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和要求,具有深刻的内涵和广泛内容,远不是夫妻感情所能包括的,实际生活中,性生活不合谐、两地分居、婆媳关系不洽等都可以成为离婚的主要原因。正因为此,婚姻家庭法的专家试拟稿将夫妻感情破裂改为婚姻关系破裂,然而后来公布的征求意见稿和正式通过的仍然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确定为离婚的基本条件。一直参与此次修改工作的巫昌桢教授对此的解释是:这样修改有人认为离婚容易了,有人认为难了,大家理解不同,怕引起混乱。这样的解释是很难让人接受的,因为将婚姻关系确已破裂确定为离婚的基本条件和离婚难易之间没有任何必然联系,从这种意义上说,依然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确定为离婚的基本条件是此次修改的更大缺憾。

三、爱情与责任相统一的婚姻道德

婚姻道德是人类更早产生的道德感情。婚姻道德稳定了家庭、稳定了社会,爱情与责任的统一正是婚姻道德的要求与表达,是人类理性的伟大之处。婚姻道德一方面要求建立、巩固和发展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反对任何形式的包办、买卖、强迫婚姻。对于主要考虑金钱、地位、财产、权势,而不包含爱情因素的婚姻,道德将作出否定性的评价。当然,经济收入、工作职业、文化程度、体质容貌等是婚姻责任履行的条件,择偶时适当考虑这些因素并不为婚姻道德所排斥。另一方面,婚姻道德又要求履行婚姻责任。婚姻责任也可以说是婚姻义务,是从婚姻关系自身演绎发展中产生的一种必然要求,是婚姻关系的自然组织方面之一。两性通过婚姻而发生了上承认的人身关系,带来了当事人生活上和生理上的变化,婚姻的缔结产生了家庭,又带来了亲属关系的变化,并引起了新的财产关系,还将产生新的生命。正如列宁所说:“两个人参加爱情生活,社会上出现了第二个生命,这里面包含着社会利益,产生了对集体的义务。”因此,婚姻一经缔结,家庭一经组成,就产生了对对方、对子女、对社会的责任和道德义务,既讲爱情又讲责任,主张二者的协调统一,体现了个人利益、家庭利益和社会利益的一致性,保障促进了社会整体稳定与进步。

爱情与责任相统一的婚姻道德也暗示了爱情与责任是充满矛盾的,现实生活中充斥着二者的妥协与折中。婚姻道德对婚姻关系的调整,更多的不是在爱情与责任相一致的情况下体现才起作用的。在爱情与责任义务发生矛盾的时候,为了维护二者的统一,就会出现部分或全部地牺牲一方以迁就另一方的情况发生。因此从道德的角度来讲,维系婚姻的纽带,不仅有爱情,还有责任。二者构成婚姻关系的双重支撑点。爱情比责任更具流变性,责任的稳定性强于爱情。当爱情于短时期内发生又发展,转而又淡化、消逝时,如果这其中产生了责任。

在内容诸多的婚姻道德责任中,巩固和发展夫妻的爱情是更重要的义务。爱情作为一种纯真高尚的感情,婚后比婚前具有了更加丰富的内容。从法的角度讲,婚前爱仅仅是作为一种权利而存在的,而婚后则变成了“具有法的意义的伦理性的受”。更直接地纳入了道德和规范的调整范围,在某种程度上具有了责任的性质。因为“个人性爱的持久性在各个不同的人中间,尤其是在男子中间,是很不相同的”。只有赋予它以婚姻责任的意义和形式,才能“可以消除爱中一切倏忽即逝的,反复无常的和赤裸裸的主观因素”。履行彼此相爱的婚姻义务,要保持爱的忠实与统一。爱情是具有排他性的,夫妻双方都有要求对方保持贞洁的权利,双方都须有意识地去发展婚姻关系以内的爱情,理智地排斥婚姻以外的爱情和性行为。从一定意义上说,这是限制了人性的某些方面,但是道德的突出特点正在于要求个人在权衡利弊的基础上为了社会整体利益和他人利益作出必要的节制和克制。

我国的离婚制度,应从爱情与责任相统一这一婚姻道德的基本原则出发,以必要的手段阻止那些轻率的离异和不道德意图的实现,从而稳定和巩固婚姻家庭生活,维护社会生活中弱者和无过错方的利益。原关于离婚原则的规定,没有充分体现上述道德要求,的规定太重视个人精神上的感受而对婚姻责任的强制性规定不够。法院的判决常常因为不能惩恶扬善、扶正祛邪而推动社会的同情与支持,甚至遭到社会舆论的指责。

婚姻家庭法论文范文8

论文:我国的修改引起了社尝各界的广泛关注。新根据现实的需要,增加了夫妻互相忠实义务、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居、禁止家庭暴力、无效婚蛔和可撤消姻、商婚损害赔偿、商婚父母对于女的探望权等内容,填补了立法空白,强化了薄弱环节,注意了加强浩律的可操作性,进一步克实和完善了我国婚姻家庭制度。

一、原的修改历程

2001年1月1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根据委员长会议决定发出通知,全文公布了安康人民(修正草案),向全社会广泛征求对的修改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再提请以后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一石激起千浪,社会各界对的修改给予了极大关注并倾注了极高热情。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共收到群众对修改意见的来信、来函、来电等0多件,广大人民群众提出了广泛的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新对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新是对的第二次重大修改.共6章51条。增加了l4条.修改了33处。新根据形势的需要,增加了一些新的制度和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过去的立法空白,注意到了加强的可操作性,进一步充实和完善了我国的婚姻家庭制度。

(一)增设了必要的制度和规定,填补了立法空白。

新增设了夫妻互相忠实义务、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离婚损害赔偿、离婚父母对子女的探望权等内容,改变了这些方面无法可铱的状况。

1.关于夫妻互相忠实义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这既是一夫一妻制的本质要求,也是社会主义道德的基本要求。由于受 历史 条件的限翩,原对夫妻间的忠实义务这一夫妻关系更核心的内容没有作出规定。新次明文规定夫妻有互相忠实的义务.既有利于维护平等、和睦、幸福的婚姻家庭关系,也使无过错方请求离婚损害赔偿或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上惩罚过错方的做法有法可依。

2.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这是新针对包二奶”、姘居等违反一夫一妻制行为作出的新规定。“包二奶”、姘居等违法行为,不仅严重破坏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违背社会主义道德风尚,败坏社会风气,而且还导致家庭破裂,影响社会安定和计划生育。然而,由于规定不够明确,致使这些丑恶现象禁而不止。新有针对性地在保障原则实施的禁止性条款中,增加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规定,这表明新对“包二奶”、姘居等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行为持禁止和反对的原则态度。不仅如此,新还通过其他条款明确了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行为的责任。这就从立法上增强了维护一夫一妻制的力度,对于反对和制止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行为,维护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和婚姻家庭关系无疑会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3.禁止家庭暴力。家庭暴力不仅严重摧残受害者的身心健康,导致家庭解体,而且还容易引发毁容、伤害、杀人等恶性案件,影响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因此.反对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呼声日益高涨。但以往的对家庭暴力的表述并不明确,存在着针对性不强,规定不明确,立法分散,原则性强而可操作性差的缺陷.致使家庭暴力得不到有效遏制。新次在中明文规定:“禁止家庭暴力”。同时,在救助措施和责任部分明确了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救济途径,家庭暴力实施者所应承担的行政、隐私和责任,加大了打击家庭暴力和保护家庭成员的人身权利的力度,也为各地制定反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规定提供了基本法上的依据。

4.关于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我国原只是明确了结婚的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但对于不符台结婚条件的违法婚姻应如何处理,其效力如何却没有作出规定。隐私实践中.对于违法婚姻,有按无效婚姻处理的,如重婚;也有按离婚处理的.如包办、买卖婚姻。对于本不存在婚姻关系,应确认其无效的两性关系却按离婚处理,实质上是承认违法的结台也具有婚姻的效力,这不仅不利于维护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也不利于对受害者权和j的保护。“新借鉴了国外的一些做法,增设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有利于贯彻实施结婚的法定要件,提高婚姻质量.预防和制止违法婚姻的存续.减少婚姻纠纷。

5.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近年来,我国因夫妻一方与他人通奸、姘居、重婚或虐待、遗弃对方而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离婚案件增多,由此给无过错方造成了严重的身心伤害。由于我国对此没有处罚与补偿规定,更高人民法院的隐私解释中规定了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但这种照顾从范围和数额上也仅局限于夫妻共同财产,而不能涉及过错方的个人财产,所以无论对过错方的处罚还是对无过错方的保护均显得力度不够,致使无过错方往往得不到任何补偿。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充分体现了对弱者和无过错方的扶助保护,具有填补损害、精神抚慰、制裁和预防违法行为三重功能。它还可以消除无过错方的后顾之优,保障其离婚自由的实现。

6.关于离婚父母对子女的探望权。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难点之一随着独生子女家庭的增多,夫妻双方在离婚时争抢子女直接抚养权以及取得直接抚养权一方不让对方探望子女以此来惩罚对方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增设离婚父母对子女的探望权,既有助于离婚纠纷的解决,保障父母的合法权益,又有利于保护子女的身心健康,使子女顺利成长。

(二)完善原有的制度,强化了薄弱环节。

有些制度,原虽有规定但内容过于笼统和原则,不能满足现实的需要新对诸如夫妻财产制度、责任制度等内容进行了充实和完善,强化了薄弱环节。

2.关于责任制度。原对责任的规定只有一句话:“违反本法者,得分别情况.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或制裁。”这一规定表明了对违法行为应予追究责任的原则态度,但过于笼统、空泛,对违法行为的种类及其制裁方式等均未明确,以至于一些条文形同虚设.也曾一度被称为“软法”责任是的“宝剑”,它是一部更有力的威慑和更强劲的保障,也是一部真正完善的标志。新把“救助措施与责任”单独作为一章,对婚姻家庭领域较为常见的违法行为,如:重婚、家庭暴力、虐待、遗弃、侵害配偶财产权益等行为所应承担的责任,均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为的贯彻实施提供了隐私保障。

(三)消除婚姻家庭 体系中的矛盾和}中突.增强了的统一性。

(四)细化了规定使其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

原在过去“宜粗不宜细”的立法思想指导下,条文规定过于原则、笼统.缺乏可操作性。例如:原采用概括主义的立法方式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法定离婚标准.但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在中却没有具体规定。这样规定的好处是概括性强,能够将一切应当离婚的理由都囊括无疑,疏而不漏。但其更大弊端也正在于它过于概括。对离婚理由规定得过于抽象、笼统和一般化,标准成为一种模糊、伸缩的弹性原则.使所具有的安全、确定、可操作性等诸价值难以体现。“由于具体标准不明确,规定的导向性差,对当事人而言容易基于不同的理解反复争执、辩驳,无理缠讼,导致以婚姻破裂为由的离婚权利滥用;对法官而言,掌握判决准予离婚的标准难度极大,操作性差。法官对婚姻破裂的认定完全可能受到自己对离婚观念认识的影响,而造成同一离婚案件不同法院,甚至不同法官审理迥异的隐私不公正现象。针对概括式离婚标准的内在不足与缺憾,更高人民法院通过隐私解释列举了14种具有常见性、多发性的具体离婚理由,补充确定了例示主义的裁判离婚标准模式。但正如前面所述,隐私解释与之间也存在着不协调之处,而且。离婚法定理由的概括性条款与例示条款具有不同的渊源,处于不同的效力次,这也是一种不协调,需要进一步完善。新肯定和保持了概括与列举相结合的例示主义立法模式。在坚持原有裁判离婚标准的基础上,将隐私解释中的14条进一步斟酌精练,在统一的权威性立法中列举了4项具体离婚理由.作为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准予离婚的实例情形。更后又特列一项“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作为兜底条款使法定离婚理由的概括性规定与列举性规定兼收并蓄,结合使用。这样一方面把离婚标准具体化,便于认定和掌握,使某些离婚协商对入座,有据可循;另一方面,在具体列举的基础上又用一个相对抽象的伸缩性规定加以概括,使不能对入座的离婚理由亦能找到一个合理的归属。新的这一规定细密而不呆板,宽泛而有法度,原则性和实际性有机统一.显示出规范的 科学 合理的技术性和可操作性。这是我国离婚标准立法和隐私实践的一太 发展 和进步。

三、新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在社会主义场 经济 条件下,面对婚姻家庭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适时地对进行修改,无疑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婚姻家庭法论文范文9

主题词:离婚自由 自然属性 社会属性 必然性 约束 社会正义 相对性

离婚纠纷案件是基人民法院民一庭和人民法庭几乎每天都要面对的更大类型的隐私纠纷案件,离婚案件类型大、数量多、范围广且具有经常性、反复性、复杂性等特点。对离婚纠纷案件审理的好坏关系家庭和社会的稳定,关系公民个体、婚姻家庭、人类社会三者利益的二次分配和对立统一。妥善处理离婚纠纷案件,有利于保障公民的民主和自由,有利于保持社会的稳定、促进家庭的和睦,有利于引导人们自觉养成良好的婚姻家庭道德观,有利于增强家庭主体的家庭责任感和社会责任意识。但审判实践中,离婚自由原则常常给我们的审判干警带来困惑,主要表现为离婚自由与社会责任、家庭责任的冲突,离婚自由与善良风俗的冲突,离婚自由与相关的冲突。如何保障公民的离婚自由?应否对离婚自由进行限制?如何对离婚自由进行限制?所以有必要对离婚制度的历史演变进行回顾,对离婚自由原则的形成和必然性发展趋势进行剖析,对现行离婚自由原则的科学性进行必要的论证,更重要的是对现阶段离婚自由的相对性进行全面掌握,明确虽然我国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与自然属性具有一致性,但仍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仍然占据本质地位,处理离婚案件,要找准公民个体、婚姻家庭、人类社会三者之间平衡点,做到离婚自由和社会正义的动态统一,体现社会的进步,人类文明的进步。

一,婚姻家庭的双重属性和本质。

婚姻家庭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出现的两性和血缘关系的社会形式。婚姻,是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的,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家庭,是以婚姻、血缘和共同经济为纽带而组成的亲属团体。[1]

婚姻家庭赖以形成的自然因素(如两性差异、性的本能、血缘关系等。)是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是婚姻家庭的基础。正是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自然规律产生和构成人类的婚姻家庭,使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具有稳固的物质载体。我们对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应当予以足够的重视,考查和研究离婚自由原则自然应该从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入手。

社会制度赋予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是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马克思指出:“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实际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2]所以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在于其社会性,婚姻家庭的本质和发展规律只有在社会制度及其发展变化中才能得到科学的解释,考查和研究离婚自由原则更应该在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中逐步深入,发现和掌握其发展规律。

二,离婚制度的历史演变和发展。

婚姻自由是我国的基本原则,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结婚自由是婚姻自由原则的主体,是婚姻自由原则的主要方面,离婚自由是结婚自由有益的、必要的补充,是结婚自由的保障。没有离婚自由就不能实现真正的结婚自由,没有离婚自由,结婚自由就失去了应有之意和存在的根基。婚姻自由原则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生产力水平提高到一定程度,社会意识形态发展变化的必然趋势,我国实行包括结婚自由、离婚自由的婚姻自由原则同我国的国家制度、政治制度、生产力发展水平、历史文化传统等主、客观条件相适用,具有必然性和科学性。

三,离婚自由的必然性发展趋势。

自由首先是指思想、行动和身体的不受拘束和不受限制,在政治上指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政治、经济、文化等活动的权利,在哲学范畴是指人们在认识客观规律的基础上,自觉地支配自己和改造世界,不再处于盲目地受客观规律支配的地位。[6] 自由更原始之意是思想、行动和身体的无拘无束,是自然界弱肉强食、优胜劣汰的必然规律。追寻自由是人类固有的本性,离婚自由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社会进步的标志,是自由、平等、正义等基本人权理念在婚姻家庭中的反映。列宁把离婚看成是一种民主权利,他尖锐地指出:“谁不要求立即实现离婚的充分自由,谁就不配作一个民主主义者和社会主义者。”[7]离婚自由首先是婚姻家庭自然属性的本质体现和客观要求。性爱按其本性来说是排他的,是自私的,同时也应该是和谐的,幸福的。婚姻按其本质来说是以性爱、以爱情为基础的,所以“以性爱为基础的婚姻,按其本性来说就是个体婚姻。”[8]失去爱情的婚姻,即失去了爱情存在的基础,离婚是必然的,是客观规律,所以离婚自由是婚姻家庭自然属性的本质体现和客观要求。原始社会早期的前婚姻时代和后来发展起来的群婚制、对偶婚制,虽然不具备现代意义上的婚姻家庭概念,但两性的发生或结合是原始而朴素的,是浪漫和自由的,两性的自然属性得到充分的体现。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私有制条件下,由于国家的建立,男尊女卑的不平等地位,结婚自由无从谈起,专权离婚主义占主导地位,婚姻自由只能成为广大妇女的梦想,婚姻家庭自然属性中情感因素基本上处于被完全抹杀的地位。在资本主义社会,离婚自由原则得到确立和发展,由限制离婚主义发展为自由离婚主义,由过错离婚主义发展为无过错离婚主义,但由于人与人之间赤裸裸的金钱关系,贫富过分悬殊,人与人之间地位的实质上不平等,离婚自由更多地表现为形式上的自由、少数人的自由。离婚自由的婚姻家庭自然属性得不到充分的体现。但离婚自由的必然性趋势得到了进一步的显现和发展。

四,我国现行离婚制度实行无过错离婚主义的基本原则具有科学性和可行性。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实行离婚自由原则是非常必要和切实可行的。在我国,离婚自由有着更广泛的社会经济基础和制度保障,能够真正实现离婚自由内容和形式的统一,能够真正体现离婚自由是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完美结合。

保障离婚自由的必要性,是由社会主义制度下婚姻关系的本质决定的。在社会主义社会,人与人之间存在着更广泛、更真实意义上的平等和自由。婚姻应当是双方基于爱情的结合,婚姻关系的存续也应当以爱情为基础。如果双方的感情完全消失,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婚姻关系的存续就失去了存在的条件,家庭的社会职能也无法正常地发挥。勉强维持这种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不仅会使双方痛苦,对子女和社会也是有害无益的。因此恩格思指出:“如果说只有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才是合乎道德的,那么也只有继续保持爱情的婚姻才合乎道德。”[9]所以实行离婚自由,依法解除这样的婚姻关系,对当事人双方、对社会都是有好处的。离婚自由原则在我国是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自然统一。

我国的社会主义婚姻家庭性质、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地位、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道德,先进和发展的文化底蕴,物质文明、精神文明与政治文明的共同发展为离婚自由提供了物质经济基础、思想意识上的智力支持和制度上的保障。同时也说明我国采取无过错主义离婚模式的科学性、先进性和必然性。

五,离婚自由是相对的自由。

离婚自由是相对的,首先是由自由本身的相对性决定的。世界是普遍联系的,人不是孤立存在的,绝对的个体自由是不存在的,自由是与拘束、束缚、强制、限制相对应的,是在社会关系中人与人之间关系的一种状态。因此“自由是社会中的自由,不是孤立的、无联系的、个人的自私的自由。此时,自由是一种状态,自由是通过平等的限制来实现的。自由又是一种结构,个人的自由、团体的自由和众人的自由都不能找到任何凭借和渠道来侵犯社会中任何个人或任何类别的人的自由。从而认为这种自由只是正义的代名词,是与正义的同一。”[11]从这个角度说,自由是社会中的自由,社会中的自由要求行为主体行使自由权利的同时不妨碍、不损害其它人和整个社会的自由,所以说自由就是社会正义,或者说自由的限度或外延是社会正义,自由是社会正义的内容之一,人类对自由的不懈追求就是对社会正义的不懈追求。自由的限度是社会正义,为了实现社会正义,人类必须对自由作出某种程度的限制或者说要准确把握自由的内涵和外延。

六,隐私实践中,离婚自由外延的正确界定。

离婚自由是基本原则,是我们审判务实必须坚持的隐私理念;无过错离婚主义体现出离婚自由的发达程度,体现出真正的离婚自由,也是我们审判务实必须坚持做到的理想状态。真正做到离婚自由体现出社会的进步和社会的文明程度,那么离婚自由如何体现社会正义?为了彰显社会正义如何对离婚自由进行适当的合理限制?上文说过自由的限度或外延是社会正义,那么离婚自由的合理限制应该界定在社会正义的范围内。笔者认为,社会正义在离婚自由中的体现或者说离婚自由在中的应有之意应为:(1),离婚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为基本前提,这是由社会主义婚姻的本质(以爱情为基础的两性结合)和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决定的。(2),离婚的目的是为了埋葬死亡的婚姻,是为了解除双方肉体和精神的痛苦,而不应该因为离婚而造成一方的加重的痛苦或造成一方精神上新的折磨。(3),离婚自由体现的是社会正义,不应该因为离婚而造成一方特有的生活困境,不应该因为离婚而造成家庭其他成员创伤式的精神伤害。(4),离婚自由体现社会的进步,不能因为离婚造成社会善良风俗的损害。(5),离婚自由仍然受到社会经济基础的制约,我国尚处在且将长期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离婚自由不能脱离具体国情和历史优秀文化传统。(6),结婚意味着爱情的结合和社会责任、家庭责任的承担,离婚也应该反映爱情的破灭和家庭责任、社会责任的承担,不应因为离婚而造成家庭责任和社会责任的缺失。

七,离婚自由应该体现个人、家庭和社会三者动态平衡的统一。

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决定了调整个人、家庭与社会的不可偏废,决定了离婚自由必须兼顾个人、家庭和社会三者动态平衡的统一。的调整对象是人类的两性关系和血缘关系,这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其特殊性就是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人类的个体需要与人类社会需要的矛盾兼容统一体。的制定和实施为社会两性关系和血缘关系确立了一种规范,这种规范引导和强制人们在婚姻家庭中满足其自然性能的同时必须兼顾社会需求。而婚姻家庭则是个人与社会相连接的纽带。准确把握和理解离婚自由的原则,一方面是要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和条件,更大限度地满足社会家庭成员个体需要,保障个体利益,维护离婚自由这个基本人权,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不因一方存在过错而不准离婚。另一方面,婚姻家庭的社会性,要求我们在把握和理解离婚自由的原则的时候,强调要求个体和社会的动态平衡,要求离婚自由与社会发展水平及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建立稳定和谐的社会秩序,强化个体的社会责任与社会义务,强化家庭的经济职能和教育职能及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重要作用,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我国尚处在并将长期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现状,经济基础仍然较为薄弱,家庭的经济职能和教育职能是国家经济发展的基础单位,是社会稳定的核心,实行离婚自由不能脱离我国的具体国情,离婚自由要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八,离婚自由应该是在国家和政策范围内的自由。

的民法属性决定离婚自由必须遵守原则和国家政策、必须尊重社会公德,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原则。[12]在调整对象、调整方法等基础性面归位于民法,构成“私法”的有机组成部分。通过调整两性关系和血缘关系为核心的婚姻家庭、通过确认和保障婚姻家庭中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达到婚姻家庭社会功能的有效实现,达到社会整体利益的平衡和完满实现。的民法属性,决定离婚自由是在民法基本原则、基本精神框架下的自由,是相对的离婚自由。实行离婚自由不应该与民法的基本原则、基本精神相冲突。如现实一例,吴某经济实力较强,为了达到多子的目的,先后与张某、王某、李某离婚,张某、王某、李某与吴某离婚后各抚养吴某一子,吴某现又结婚。吴某结婚不以爱情为基础,婚姻的成立本身即损害了配偶的利益,这样的离婚自由应如何调整?又如,鹿某自身状况较差,而立之年终与精神状态愚钝之女杨某喜结连理。八年后,子8岁,鹿某自身状况发生了具大的变化,要求与杨某离婚。法院又该如何判决?笔者认为,无论前者还是后者都不是追求的离婚自由,而是对离婚自由的扭曲理解,是对自由的滥用。吴某和鹿某利用离婚自由之名规避、违反国家政策、挑衅社会公共道德,违背公序良俗原则。对这种滥用离婚自由的行为必须予以适当的限制,才符合民法原则和民法精神,才真正符合规定实行离婚自由的立法本意。

九,离婚自由还受到自身的约束。

婚姻家庭法论文范文10

[关键词] 藏区;一妻多夫制;婚姻;人类学

一、关于一妻多夫制婚姻的一般性论述

二、一妻多夫制婚姻存在原因的经济学解释

萨缪尔森(Samulson)在经济学中说:用经济学的视角阐释历史是马克思对西方学术界不朽的贡献之一。马克思强调经济利益才是处在观念背后并决定人们价值观的东西。事实上,马克思的方法对于主流经济学说并不陌生,他归纳了亚当・斯密关于自我利益的分析。用经济利益来分析人类的行为,我国的先哲们也早有论述,司马迁在史记・货殖列传中说:“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近年来,加里・贝克尔(Gary・S ・Becker)把经济理论引入到与场没有联系的其他社会领域,如家庭规模、生育行为等。在研究人类行为时,用经济学的理论与方法去分析其动因,在分析影响人类的众多因素中,把经济动因放在首位,并取得了很大的成就。国内外很多学者在研究藏区一妻多夫制婚姻时,也延用了这种方法。

梅尔文・C・戈德斯坦(Goldstein)认为的土地制度和劳役制度是一妻多夫制婚姻产生的原因,一方面差巴从封建领主那里租用的土地是不可分割的,另一方面劳役是按户计算的。出于经济的考虑,一代人只能维持一个家庭,当家庭中同代男性多于一人时,更好的解决办法就是兄弟共娶一个妻子。她认为这种婚姻并非藏人向往的形式,当土地和劳役制度等经济条件发生变化后,藏人就会放弃这种婚姻。

南希・列文(Nancy Levine)也认为藏区的一妻多夫制婚姻主要是由土地制度和财产继承制度决定的。

实事上,我们在现实中能够找到与这种分析和解释相反的例证。家庭联产承包制在农村施行之后,有很多小家庭,甚至单身都可以通过协商和互助的方式能够解决生产中的任何问题,并提高了生产效率和收益。家庭成员之间看似有利于致富的内部分工是多偶婚的自然结果,而不是家庭经济的分工必须要这样的婚姻形式,因为,一夫一妻制家庭同样可以生产和生活。

欧潮泉也提出,由于在封建农奴制社会中,广大的农牧民没有人身自由,在农奴主的残酷剥削和压迫下,生活极端贫困,无法建立一夫一妻制家庭,只好兄弟几人共娶一个妻子。但这种婚姻形式还广泛地存在于贵族阶,这显然不仅仅是因为娶不起妻子的问题。

三、一妻多夫制婚姻存在原因的非经济学解析

四、一妻多夫制婚姻的地区分布与阶分布

关于一妻多夫制婚姻的地区分布和阶分布也是学者关注的主要方面之一,从目前的研究和已有的资料看,还没有全藏区有关多偶婚专门的详细统计数据,相关数据都散见于各种历史资料和调查报告中。马戎、吴从众等都收集整理过一妻多夫制婚姻的阶分布与地区分布相关数据。汇总如下:

从阶分布情况看, 一妻多夫制婚姻在解放前,主要分布在贵族和差巴中,“堆穹”(社会地位比差巴低的小户人家)中有少量地存在,囊生和牧工中几乎没有。解放后,主要分布在农、牧区,城镇中比例较少。

五、藏区之外的一妻多夫制婚姻

林琼在清代维西见闻和明代获圈杂记中发现很多没有引用过的关于一妻多夫制的史料,证明我国东南地区也广泛存在过这类婚姻形式。坚赞才旦把一妻多夫制婚姻分为两个类型:兄弟共妻型与非兄弟共妻型。非兄弟共妻型又叫“纳雅(Nayar)”型,因此婚俗在印度南部的纳雅(Nayar)人中比较典型而得名。“纳雅(Nayar)”型又分父子同妻、叔侄同妻和朋友同妻等亚型。我国藏族地区的一妻多夫制婚姻基本属于兄弟共妻型,“纳雅(Nayar)”型比较少。同时,坚赞才旦认为一夫多妻制婚俗在汉族地区也广泛存在,他例举了山西奇岚县、福建的光泽县、湖北的潜江县、陕西的鸡县和甘肃等地的“招夫养夫”和东北长白山等地区的“拉帮套”也例同此制。但是,藏区这种广泛存在的一妻多夫婚姻形式和汉族地区的由于生活所迫所组成的那种生产性组合的一妻多夫制婚姻有很大差别。藏区的一妻多夫制婚姻形式中自然属性明显是很重要的,有经济原因,但不是主要的;汉族地区的多偶婚姻中经济原因是位的,离开经济因素这种婚姻就无法存在。藏区多偶婚中的共夫共妻者相互之间多数都有血缘关系,这似乎有对偶婚的遗迹,而汉族地区的多偶婚,共夫共妻者相互之间多数没有血缘关系。

六、对一妻多夫制婚姻的评价

对一妻多夫制婚姻,多数学者持否定态度。一妻多夫制婚姻不是妇女社会地位高的标识,这种婚姻会造成大量失婚女性、人口减少等问题。一妻多夫制婚姻结构的局限表现在与这种结构相伴生的社会问题上,即一妻多夫制婚姻导致很多非婚生育和婚外性问题。是一妻多夫制造成婚外性问题和非婚生育,还是传统文化中对婚外性问题和非婚生育的宽容造成和助长了一妻多夫制,还有待进一步研究。多偶婚是一种 “封建婚姻陋习”,与当地的社会生产力水平低下、文化落后、思想守旧,以及封建农奴家庭制度和宗族势力有一定的关系。

但也有学者持较宽容态度。马戎对这种婚姻形式并没有简单地说是“落后”还是“先进”,只是引用了赫特尔的观点表达了对一妻多夫制婚姻的态度。在人类社会中,哪一种婚姻关系和性关系更“先进”,更“道德”,不能简单地根据某一个社会的传统标准来衡量。“在一个社会里,对于究竟什么因素代表了文明的进步趋势的判断具有主观的成分”。相对与普遍存在的一夫一妻制婚姻,一妻多夫制婚姻既不“可耻”,也非“陋习”,在严酷的自然环境中或有调节人口平衡的作用;在家户经济的发展中或有提供较多劳力快速致富的功能。

由于当今世界的主流婚姻形式是一夫一妻制,我国的也明确规定一夫一妻制是我国唯一的婚姻形式。自治区施行安康人民的变通条例也明文规定“废除一夫多妻、一妻多夫等封建婚姻”。如果不涉及道德判断,仅仅法制而言,这种婚姻首先与我国的相抵触,所以,通过发展经济、普及、文化宣传等方式逐步废除这一婚姻形式是它的发展趋势。

参考文献:

婚姻家庭法论文范文11

基于以上认识,我认为给婚姻确定一个如下的法学概念是比较适宜的:婚姻,是双方以共同生活为目的而缔结的,具有公示的夫妻身份的两性结合。

这一婚姻概念,包括以下几含义:

(一)以两性结合为基础

这是婚姻的自然次上的含义。两性的生理差别、人类固有的性本能,是婚姻赖以形成的自然因素,也是婚姻固有的自然属性,这种自然属性是婚姻关系区别于其他社会关系的重要特征,如果没有上述种种自然因素,人类社会根本就不可能出现婚姻。

纵观整个婚姻发展史,婚姻都是以两性的结合为内涵。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文中,不仅研究了婚姻的起源和发展,而且对未来社会的婚姻进行了推想。蒙昧时代、野蛮时代的群婚制、对偶婚制下的婚姻是异性之间的结合,与文明时代相适应的以通奸和为补充的一夫一妻制,从名称本身就说明了它是两性之间的结合。从恩格斯对一夫一妻制起源的分析,更可以看出它必然要求异性结为婚姻。“一夫一妻制不以自然条件为基础,而以经济条件为基础,即以私有制对原始的自然形成的公有制的胜利为基础的个家庭形式。丈夫在家庭中居于统治地位,以及生育只是他自己的并且应继承他的财产的子女,——这就是希腊人坦率宣布的个体婚制的惟一目的。”[2](p77)同性结合是无法生出继承人来的。依据恩格斯的考察,在整个私有制社会,婚姻都应当是异性的结合。对于未来社会的婚姻

关系,恩格斯是这么看的:“这样,我们现在关于资本主义生产将消灭以后的两性关系的秩序所能推想的,主要是否定性质的,大都陷于将要消失的东西。但是,取而代之的将是什么呢?这将要在新的一代成长起来的时候才能确定:这一代男子一生中将永远不会用金钱或其他社会权力手段去买得妇女的献身;而妇女除了真正的爱情以外,也永远不会再出于其他某种考虑而委身于男子,或者由于担心经济后果而拒绝委身于她所爱的男子。”[2](p96)也就是说,根据恩格斯的推断,未来社会的婚姻依然是两性的结合。

需要强调的是,婚姻作为两性的结合,应该仅指一男一女的结合,也就是说,一个婚姻的主体只能是两方当事人。但是,这并不排斥有些婚姻类型中存在两个以上当事人,对此我们要能够正确理解。在我们学理论中,有单复式婚姻、双复式婚姻等概念。单复式婚姻是指一夫多妻制或一妻多夫制婚姻,双复式婚姻是指几个男子和几个女子互为配偶的婚姻,这里面均涉及多方当事人,是否与婚姻为一男一女的结合这一概念内涵相矛盾?我认为并不矛盾,这类婚姻是婚姻的集合,它包含着多个婚姻,其中每一男一女都单独构成一个婚姻,而不是所有的当事人共同构成一个婚姻。

(二)以共同生活为目的

婚姻的目的是什么?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历史时期,有不同的表述。我国古代一直以“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为婚姻的目的;基督教婚姻,结婚的目的在于子女的生养教育以及夫妻间的互相扶养和性要求的慰藉;近现代各国的也对婚姻的目的做了种种规定。这些“目的”虽然纷繁复杂,但透过这些表面的目的,我们可以发现它们有一点是共同的,那就是它们都强调结为婚姻的双方必须“共同生活”。这既是婚姻对当事人主观心理状态的要求,也是一直为人们所追求的婚姻在理想次的含义。

所谓“共同生活”,是指居住在一起,成为同一个家庭的成员,处在同一个生活消费共同体中。一般情况下,还包括夫妻之间的性生活和夫妻间的互敬互爱。史尚宽先生认为,“共同生活”一般为“精神的生活共同(互相亲爱、精神的结合)、性的生活共同(肉的结合)及经济的生活共同(家计共有),”[8](p84)这是对“共同生活”全部内容的概括。

很多学者在论及婚姻概念时,往往认为婚姻应“以终身共同生活为目的”,我认为不必强调“终身”共同生活。虽然绝大多数人在缔结婚时总是希望“白头偕老”,但在现实婚姻中不以“终身共同生活”为目的的婚姻并不少。史尚宽在其亲属法论中提到了“定期婚”,定期婚是指“限于一定之期间继续婚姻关系之婚姻制度”,“往昔于野蛮民族间行之,现今尚未绝迹,例如,加法地方之爱斯基摩人、北美印第安人、北非黑人,其婚姻关系继续期间不一,短者一星期一个月,长者数年或十数年,夫妻相互间无继承权。”[8](p77)而在众多的不合法婚姻中,婚姻当事人根本就不想终身共同生活的,更是屡见不鲜。

(三)具有夫妻身份的公示性

夫妻身份的公示性,是婚姻的现象次上的含义。它 要求婚姻双方当事人应具有公开的夫妻身份。婚姻概念的这一含义,包含两方面的内容。

,双方必须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周围群众也认为他们是夫妻。也就是说,双方既要具有夫妻生活的内在内容,在外部形式上还应有公众所承认的夫妻身份。

婚前、纳妾、姘居、非婚同居等现象的存在,要求学建立相应的法学名词。而要把这些法学名词和婚姻的概念区分开来,就必然要求婚姻的概念以“夫妻身份的公示性”为内涵。

婚前一般是指准备结婚的无配偶之间发生两性关系的行为。婚前比较复杂,具有以下特征:一是双方都没有配偶;二是双方以将来结婚为前提;三是对外不以夫妻名义,而是以恋人或未婚夫妻之名义;四是自愿地、半公开或秘密地发生两性关系。它和婚姻一样,以两性的结合为内容,但是它对外不以夫妻名义,对内不共同生活。婚姻概念强调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公开的夫妻身份,就把婚前这类两性结合排除在“婚姻”之外。

第二,夫妻身份只要为公众认可,不需要具有合法性。

更后,我认为必须强调一点,婚姻的法学概念与一般意义上的概念有明显的区别,一般意义上的婚姻概念不需要十分严谨,而法学概念则应很严格,不能有歧义。这就有必要更正一些学者将婚姻的法学概念和“结婚”、“婚姻关系”的法学概念混为一谈的认识。我国古代在四种意义上使用“婚姻”一词:1、婚姻是指创设夫妻关系的行为,即结婚仪式。诗·郑风曰:“婚姻之道,谓嫁娶之礼。”白虎通解释说:“婚姻者何谓,昏时行礼,故曰婚,妇人因夫而成,故曰姻”。2、婚姻是指通过结婚所形成的夫妻关系。礼记·经解说:“男曰婚,女曰姻”。3、婚姻是指由婚姻联结起来的某种姻亲关系。尔雅·释亲曰:“婿之父为姻,妇之父为婚;妇之父母、婿之父母相谓为婚姻”。郑玄注礼记·昏义概括为“妇党称婚,婿党称姻”。4、婚姻指婚姻对宗法家庭的作用。礼记·昏义称之为“婚姻者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也”。大概是受此影响,有些学者在界定“婚姻”的法学概念时,便将“缔结婚姻关系的行为”或“缔结婚姻的双方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作为其内涵,这是很不妥当的。“缔结婚姻关系的行为”应当是“婚姻的成立”,即“结婚”;而由婚姻而引起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则是“婚姻关系”。婚姻、结婚、婚姻关系,这是学中使用频率很高的几个概念,必须各有准确的概念。婚姻是一种客观存在,结婚是一种行为,婚姻关系则是权利义务关系。三者的概念应该严格加以区分,这不仅是科学的要求,也是语言学的需要。

【参考文献】

婚姻家庭法论文范文12

关键词:恩格斯;婚姻;自由

一、现阶段的婚姻自由

1、 现实生活中的婚姻不自由

在现代社会的现实生活中结婚自由的实现并不如人意,现代社会的结合即结婚对于经济上的考量过多,而的离异又受到父母、亲朋等社会因素的干扰。虽然新国内建立后从上废除了传统的包办婚姻,结婚门当户对的观念有所减弱。然而结婚彩礼钱论斤称、结婚必须有房有车等影响基于爱情的自由婚姻的因素不胜枚举。由于父母的干涉、亲朋的反对、金钱的匮乏、老人的赡养、孩子的抚养而结合或离异等婚姻不自由的现象时有发生。

2、 现阶段婚姻自由的内涵及对此的误解

作为上的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按照的规定在婚姻问题上所享有的充分自主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强制或干涉。在当代社会的婚姻自由抑或自由婚姻指区别于传统社会或封建社会的包办婚姻的,基于爱情而非其它结合在一起的婚姻形式。在马克思主义论述中的婚姻自由亦是指不受社会、经济等因素干扰的基于纯粹爱情基础上的婚姻。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现代文明国家的建立,很多国家上规定了人们享有婚姻自由的权力,其包括不结婚的自由、结婚与离婚的自由。与此同时,社会上对于婚姻自由也出现种种误解,有的人将婚姻自由视为性解放,将所谓的婚姻的自由视为绝对的自由,更有甚者将马克思主义关于共产主义社会的人类社会的真正的婚姻自由视为回到人类社会蒙昧时代的群婚制。由此可见、真正意义上的婚姻自由的实现仍然任重道远。

二、婚姻形式的发展历史

恩格斯根据摩尔根的研究将发展到当时的人类社会分期划分为蒙昧时代、野蛮时代和文明时代,这三者的区别在于蒙昧时代以获取现成的天然产物为主,也就是人类社会更早期时候的传统的渔猎;野蛮时代则是人类学会的饲养家畜、放牧牛羊、进行谷物种植和耕作的时代。在文明时代人类则学会了对取自自然的物品进行人工的加工和修饰。在三个时代分别对应这群婚制、对偶制、一夫一妻制三种不同的婚姻形式。对于未来的的人类社会即共产主义主义社会的理想的婚姻形式,恩格斯也进行了阐述。

1、 蒙昧时代及其群婚制

2、 野蛮时代及对偶制

3、 文明时代及其专偶制

4、 未来理想社会的婚姻形式

三、婚姻自由的历史必然性

1、 婚姻自由的经济及社会基础

2、 婚姻自由的历史必然性

四、实现真正婚姻自由的条件及途径

婚姻自由是基于自身意愿的结合或离异,完全不受外部环境的干涉,婚姻自由是未来社会的社会的社会生活环境的基本内容之一,它是共产主义社会的题中之义。婚姻自由的实现有赖与女性的解放的,而女性的解放是基于全人类的解放的基础上的。从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的观点的来看的,人类解放是社会历史的发展的必然趋势,资本主义社会必将为共产主义社会所取代,正如马恩在共产党宣言中论述的那样:“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哪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自由发展的条件。”婚姻的不自由在于私有制,正如恩格斯家私国中所说:“结婚的充分自由, 只有在消灭了资本主义生产和它所造成的财产关系……才能普遍地实现。”然而婚姻自由的真正实现需要:社会生产力的提高、社会思想文化的改善、人的自身素质的提高

1、 社会生产力的提高

当社会生产力得到极大的提高,男子不再在经济上占统治地位,女子也占有丰富的生产资料时,女子不必因为金钱而委身与男子。社会生产力极大发展,真正实现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时,影响结合的社会因素也就降低了,同时当那女离异时也不用考虑老人的照顾、孩子的抚养,那么以爱情为基础的结合与离异也就顺理成章了。

2、 社会思想文化的改善

社会思想文化的改善是指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自由主义不再是社会的时尚,金钱不在成为择偶的标准。在这时,男子与女子的相互结合不会存在门第之间,不为因为社会地位、家庭状况的悬殊而受到家庭、社会等周围环境的压力。人们以性或爱为基础结合在一起也就成为社会的常态而不会受到道德与伦理等因素的制约。

3、 人的自身素质的提高

人的自身素质包括人的生理、心理素质、道德素质、文化素质等,这里主要讲人的道德素质。人的道德素质的提高是指一个人能够切实的为别人着想,不以自身的利益为处理问题的出发点,按照道德与理想的要求处理事情,达到人与之间的一种普遍和谐。即使婚姻达到一种纯粹自由的状态,人类也会服从于道德的要求谨慎对待,摒弃种种功利主义、享乐主义的心态。

在人类社会经历社会生产力的提高、社会思想文化改善和人的自身素质的提高之后,人类婚姻自由才能真正的实现,人类社会将如恩格斯在家私国中借用摩尔根古代社会中的话语所描述的那样:“这将是古代氏族的自由、平等和博爱的复活,但却是在更高级形式上的复活。”

参考文献:

[3] 摩尔根,古代社会 [M]。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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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婚姻与亲子关系的变化:探索家庭模式的翻天覆地变革

2022父母与子女共同成长作文篇1

梁启超曾说过:“少年智则国智,少年强则国强。”青年一代是国家的希望,民族的未来。但很多家长把孩子送到学校后,就啥也不管,认为教育是学校的事情。殊不知,家庭教育的作用远大于学校教育,父母才是孩子的终身教师,家庭是孩子的课堂。人民日报曾经发文指出:教育好孩子,是父母一生中更重要的事业。为人父母,我们不需要考试,但完善家庭教育,教育好孩子是终身的责任。教育是一场漫长的修行,不只孩子要学习,我们作为家长也要不断地学习,不断地成长。就像俗语说的“养鱼重在养水,养树重在养根”,因此父母也是需要成长的,只有亲子双方共同努力,共同学习,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孩子的教育问题。

首先,家庭教育上应培养孩子自律的品质,疫情期间居家学习淡化了老师的督促,同学的竞争,孩子的思想难免有些松懈,对此建议孩子制定详细的学习计划。线上考试做孩子的监考老师,提醒他诚信考试,孩子进步了,告诉他“胜人者力,自胜者强”。只有自律才能成才,而且孩子学习中,我们做父母的也要自律,以身作则,给孩子一个好的学习榜样。

第二,在家庭教育中,理解尊重孩子是亲子关系的润滑剂,没有哪位父母不爱自己的孩子,但怎样爱、如何爱是每位家长应该思考的问题。爱是理解,人生在世,没有哪个人的生活是容易的,哪怕是还未进入社会的孩子。理解可能不是完全一致,而是我们虽然观点不同,但我支持你的决定。爱是尊重孩子,不要将想法强加到孩子身上,不要总是以我是你妈妈,或是我是你爸爸,来压制孩子,其实孩子是根本不会接受的,即使接受了,他心里也是不服气的。良好的家教家风,正是家人间的相互理解和尊重。

演讲“后浪”中有这么一句话:一个国家更美丽的风景,就是这个国家的年轻人。我们“前浪”完善家庭教育,更要坚定地支持“后浪”们,让他们更加自信地奔涌在时代的河流之中。

“风雨多经人不老,关山初度犹长。”今年的高考,一中取得了辉煌的成绩,这是一中的老师学生家长共同努力的结果。我坚信,一中学子,定能成为国之梁。更加美好的未来等待着我们去创造。我坚信,伟大的祖国母亲,定能因青年一代更加繁荣富强。

2022父母与子女共同成长作文篇2

如果说家庭是孩子温馨的港湾,那么家长便是孩子人生的领航者,也许孩子更终会离开我们编织的襁褓,去经历社会的风风雨雨,但是,我们给孩子留下的烙印,将会陪伴他笑对人生,直面未来。

在我眼中,陪伴、支持与引导是家庭教育的关键因素:留守儿童因缺少陪伴而形成的性格缺陷大家都有所耳闻,父母作为孩子降生时眼看见的人,对孩子的性格塑造起关键作用,如果没有陪伴,那么家庭教育也就无从说起。

孩子正处于精力旺盛,求知欲蓬勃发展的黄金时期,如何对外部世界始终抱有积极的探索精神和创新精神,离不开家长在他不断试错时的默默支持,这种支持不仅体现在孩子的思维深度,也是孩子未来闯荡社会的精神依靠,就像那句话所说,“不管你走到哪里,永远有家等你回来”。

高中是对孩子和家长的一次历练。对学生,是三年的高强度学习与心无旁骛的冲刺;对家长,是起早贪黑的物质与精神支持,以及想到未来孩子终将离开自己的失落与怅惘。在每次考试失利后,我都会与孩子促膝长谈,虽然没办法给出实质性的意见,但我也会慢慢引导他发现自身的不足,并适当宽慰他放松心态,重拾前进的动力;在难得的周末,我会给孩子准备丰盛的晚餐,在大快朵颐中补充冲刺的力量;有时候也会与孩子忙里偷闲,聊一聊学校的趣事与八卦……

或许他早已忘记童稚时咿呀学语的情态,在阳光下追逐影子的趣味,但这三年的共同进步,将久久铭刻在我们心中,成为我们不散的默契。

2022父母与子女共同成长作文篇3

家长要成为孩子的精神堡垒,而不是精神枷锁。我与孩子共成长,在于陪伴她的变化、尊重她的选择、支持她的梦想、投资她的快乐。

每一个孩子的成长道都是独一无二的,在这条上会有许多不同的风景,有明媚的日光也就会有灰暗的阴霾。青春期的孩子时有叛逆,家长也时常有自己的顾虑和控制欲望。作为家长在调节孩子情绪之前,要先学会掌控自己的情绪。我处理与孩子小摩擦的方式是,冷静理智的听取她的想法,用国内式家长的方式为她端上一碗好吃的面,表示“我在”,我倾听到了她的想法、她的烦恼。

而处在备考阶段的家长和孩子,总在主动或被动做着对未来的“选择”,孩子的眼睛看到的世界和家长的经验铺好的之间总有差池,在设想她的学习状态、未来之的过程中,我也看到了新鲜的学习方式、专注门类。在我们家的教育环境中,向来以“尊重”二字为先,当孩子在她从小生活的环境、阅读的书籍、看过的电影中培养起对一个职业、一个专注的向往时,即使与我们的预想不同、与我们的衡量不一致时,我们同样选择了支持她的梦想和选择。

书中的每一句话是孩子自己消化记忆的、每一道题目是孩子自己解决的、每一步成果是孩子自己的付出决定的,所以,孩子有权利和能力决定自己的道,而家长的意义只在于树立她对世界的美好期待和人生的自主规划,教会她善良的为人、谦虚地做事,培养她细心、耐心的习惯,形成诚实而自由的品格。要写这篇文章时,回忆了十多年来陪伴孩子共同成长的旅程,我的心态和想法在与她碰撞的火花中成长为以上的观点。

2022父母与子女共同成长作文篇4

家庭是孩子的所学校,父母是孩子的任老师,良好的家庭教育对于孩子的一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父母全心全意地爱孩子,用正确的方法引导孩子,是孩子健康成长的关键。高中三年,对于孩子来说可能是整个学习生活中更辛苦也是更重要的一段时光,作为家长怎么样和孩子一起面对压力,解决学习中出现的问题,让孩子们在追求梦想的道上可以不畏险阻,不怕失败,是每个作父母的都要面对的问题。这其中,我觉得和孩子一起成长,共同面对问题是更好的方法之一。

作为父母首先要以身作则,与时俱进,不断加强学习,更新观念。想要孩子热爱学习,家长首先要表现出对知识学习的爱好和渴望,在父母的熏陶下,让孩子对学习产生兴趣。平时在孩子在认真学习的时候,我不是一味的忙家务、看电视,而是抽时间读书、看报、写教案,陪着孩子一起学习,共同成长。有时候,孩子会遇到了一些学习中的问题,会气馁伤心,这种情况下,我会考虑到孩子的感受,少责备、多引导和鼓励,让孩子有勇气面对现实,不回避。遇到孩子不想表达自己想法的时候,我会写个纸条,换个方式和他交流沟通,有时候默默的关心甚至会起到更好的效果。

其次我们要了解孩子,尊重孩子。随着孩子的长大,父母要像对待朋友一样,以平等的心态和孩子进行交流,彼此间开个玩笑,放松一下心情,给孩子一个更好的成长空间。平时,学习累了,鼓励孩子去做一些他感兴趣或是有意义的事情。有意识的培养孩子的主动性和自控力,按照孩子的思维规律来引导他健全心智的发育。我觉得在孩子成长的过程中努力学习固然重要,有一个健全的人格也必不可少。父母的言行举止会在潜移默化中影响着孩子性格的养成,对于孩子良好品德的形成也至关重要。

在家庭教育中我始终坚持以上两点。三年的高中生活,刘隆锐养成了一个良好的学习习惯,树立了明确的学习目标,并为之不懈的努力,取得了比较好的学习效果。对于孩子来说,能够进入心仪的高校继续学习,实现自己的梦想是一件快乐的事。而作为家长在这个陪伴孩子成长的过程,心态变得年轻了,精神也更抖擞了,已经落伍的思想又与时代接轨了,这何尝不是一种收获呢?

2022父母与子女共同成长作文篇5

每天晚上,晚自习放学回家,还要再复习一会。为了给孩子鼓励,家长也不能早早地睡下,于是就从给孩子买的课外书籍里找一本来读,每晚读几十页是可以做到的。一天天积累下来,不知不觉中已经读了十几本了。有小说,有散文;有古典的,也有现代的。通过阅读,了解了许多新的东西,对身边的世界也有了更多的认识,这也算是一种成长吧。

如今陪伴孩子读书的任务已经告一段落,将来的日子里或许要靠自己的毅力去读更多的书,换一种方式,继续与孩子共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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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眼下的社会,我们使用报告的情况越来越多,不同种类的报告具有不同的用途。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对写报告很是头疼的,以下是给大家的12篇空巢老人调查报告,希望能够让您对于空巢老人调研报告的写作有一定的思。

空巢老人调查报告 篇一

调查背景

调查前工作准备:

在下乡调查前,从带领我们的团委老师那儿了解了当地状况,熟悉了调查线;认真分析了活动期间需要了解的知识;根据需要自己设计好调查的资料;另外还上网搜索了有关其他省的留守儿童和空巢老人目前在生活、心理方面可能存在的问题,以便在调查时不仅仅能完成调查任务,而且还能及时帮忙他们排解遇到的困难。

当地状况

红旗村概况:红旗村地属衡阳龙凤乡的一个小村庄,是一个不足一千人的村落。它虽然位于南岳区,但是交通条件却很差。村里设有医务,小学,小卖部等。那里生活较安定,既没有什么惊天动地的大事在那里发生,又没有听说什么名人的足迹。调查结果经过这次调查,我们发此刻经济生活方面,百姓的生活水平还是偏低;在教育方面,软硬件设施均相对落后。下面就从经济,教育方面来阐述我们调查后的结果。再于是,越来越多的年轻人走进了城镇走上了了打工,巢老和留守儿童大幅增加。红旗村的生活还算好,大多数家庭都能看上电视,大多数家庭都装上了电话,但是经济上还是拮据的,因为除了上述开支之外,教育支出占了很大的比例。

调查过程

调查分析

关于留守儿童的教育问题

让每个孩子都能上学,让读书梦从憧憬走向现实以前是许多贫困孩子的心声。关注留守儿童教育同样是我们这次对红旗村社会调查的一个方面。村小学那新盖的三教学在红旗村那片山下映衬下显得格外耀眼,为我们的心中添了几分安慰,教师队伍的人才匮乏成了在师资力量方面制约本校教育的重大问题。本次调查有55%的人把父母不在身边孩子缺乏很好的教育指导作为导致孩子学习成绩不好的更重要的原因,目前多数农民文化程度不高,他们误以为教育孩子是校园的事,至于孩子学习成绩、思想品德的好差,由老师们去管教,留守儿童家庭这种亲子之间的交往在时间上的长期间断致使父母没有过多的时间和精力去关心孩子的学习问题,严重影响他们的正常学习;行为方面缺乏父母的管教,在监护人不敢管也管不了的状况下,留守儿童产生厌学、逃学、沉迷于游戏厅、网吧等娱乐场所,引起行为上的偏差,严重者走上犯罪的道,误入歧途。此外,还有40%的人认为孩子成绩不好是因为他们自身努力不够,留守儿童在学习上自觉性差,纪律不强,缺乏良好的学习习惯,主动性不高,成绩不理想,得不到校园和老师的重视,更后还有少数人认为可能是其他原因造成孩子成绩不理想,如教育体系不完善老师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并给予及时正确的指导,目前监护人管教方式不合理等。

就此我认为:1、家长就应明确教育子女是自己的应尽之责,家长自身文化水平的高低并不影响对子女的教育。即使在外地务工,也要把教育孩子的那份职责承担起来,与校园、社会构成合力,把教育孩子的工作做好。应主动与子女的任课老师、班联系,加强沟通。向老师说明自己的状况,了解子女的发展变化,共同商讨教育孩子的策略和方法,这样才不至于使留守儿童的家庭家长教育方面出现盲区。还应加强与监护人联系及亲子间的沟通;2、校园应把留守儿童的教育作为专项工作,加强对教师的素质培训,使教师具备良好的心理素质,能够做到公平、公告,使留守儿童拥有与其他儿童同等对待的教育,引导孩子身心健康发展。3、地方政策应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为留守儿童营造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成立关心留守儿童教育指导机构,建立农村社区教育和监护体系。

关于孩子的生活或心理的问题

留守儿童长期生活在特殊环境中,缺乏父母直接的关爱与呵护,久而久之,产生了一系列的心理问题。就本次调查结果显示:66%的人认为父母长期不在身边孩子性格发生很大变化,留守儿童自幼离开父母,缺乏亲情的关爱,往往易产生焦虑、烦躁等一系列的消极情绪。留守儿童存在必须程度的孤僻、偏激、搞破坏、易产生敌对等不良心理问题。与监护人之间有时也会发生摩擦。有34%的人认为孩子的性格没有多大的变化,他们认为孩子年龄小没有过多的思考这些问题。

对此我期望:1、完善家庭教育,建立良好的亲子关系,良好的亲子关系能促进儿童身心健康发展,加强父母与子女的沟通,搭建他们能够见面的桥梁,;2、寻找适宜的监护人,提高监护人的素质,能够及时的发现孩子的不良行为,给予及时的教育与引导;要对留守儿童进行细心的观察与沟通;3、校园能尽量利用五一、十一、春节等学生家长返乡的机会约父母面谈,这样能使这些父母较为详细地了解孩子,以便更好地进行短期的家庭教育;对于一些留守学生出现的不良倾向和在校内外暴露出来的一些问题,要及时处理,耐心的进行说服和教育;定期家访,定期举行监护人座谈会,交流管教留守儿童的经验教训,相互沟通交流;开展体谅父母活动。毕竟孩子是一个家庭全部的期望和寄托,所以不管是孩子的教育还是心理问题都成为不可忽视的重要问题。

关于造成空巢老人现象原因的问题

如何解决这一弱势群体养老问题,我推荐:1、政策就应大力支持乡镇企业发展,给农村创造更多就业机会;2、另外,村委会也应大力寻找致富道,发展农村经济,改变农村落后面貌,出台相应的鼓励政策,鼓励部分外出务工人员回乡创业,参与到新农村建设中来,减少空巢老人和留守儿童数量,带动群众自主创业;3、已经发家致富的人能够与大家一齐致富经验,帮忙更多的村民致富,同时也尽可能地缓解农民外出打工导致空巢老人和留守儿童现象越来越严重的问题。

关于空巢老人目前面临的更大问题

关于空巢老人现象期望他们的儿女们做什么的问题

根据本次调查结果我发现67%的人期望这些老人的儿女能多与老人经常联系,有31%的人认为让外出打工的人找离家比较近的工作也是很好的解决办法,毕竟离家近比较方便照顾老人和孩子,避免因自己长期外出打工与父母和孩子有很大的隔阂,只有2%的人认为就应给老人钱保证父母的经济来源。所以,心里的沟通、感情的交流是更重要的。外出打工的年轻人要时常与父母持续联系,如果状况允许也能够就近找适宜的工作,如果状况特殊需要外出的,给父母必须的物质抚慰也是必要的,必须要保证父母的生活状况。

关于村民的国内梦

那里的村民大多都是老人和孩子,我了解到大多的村民的国内梦。根据本次调查结果我发现,那里的孩子基本上是留守儿童居多,在调查过程中我问到许多孩子的国内梦,那里的每个孩子无论出身贫困或富裕同样都怀着的梦想。他们憧憬着走出大山,追逐梦。他们中许多有着潜力的孩子还没有被发掘,有时即使被发掘由于各方面原因更终还是被埋没了。在这个本应有着平等权力的社会里却由于地理因素导致的差异,让孩子们无法展现自我,发掘自我,可能还未起跑就已经放弃。这不仅仅给他们带来了遗憾,同样也是国家的损失与悲哀。也有许多孩子的梦想就是期望父母在身边,陪伴自己。一些老人们的梦想也是期望着自己的儿女能够在自己身边。当问到他们的国内梦时,许多老人和孩子都讲到期望村子发展起来,生活更好一点,期望国家也越来越繁荣昌盛。

对留守儿童和空巢老人现状,我们向村民调查了很多问题,并和一些这样的老人孩子进行了详细的交流,及时向他们介绍在平常遇到问题时怎样解决和处理。

经过本次对红旗村的调查,收获颇丰,村民也是极其认真地回答我提出的。问题,甚至有的村民用心主动地询问我要调查的资料,其中很多村民透过电视、广播等渠道已经对目前社会上广泛存在的留守儿童空巢老人问题有所了解,这给我的调查带来了极大的便利。村民关注农村问题意识的提高使我不仅仅顺利完成此次调查,而且更让我为之欣喜,这说明此刻随着社会生活水平的提高和进步,一些村民不再是单纯地追求物质富足,他们已经学会多渠道的了解时事,关注三农,关注国内梦,丰富自己的精神世界,进而不断提高自己的精神生活。

结束这次调查,留给我们的只有思考。我们的潜力实在有限,无法为这所小学的教育,这个村庄的发展献上一份哪怕是微薄的力量。虽然村子已经有了微微的改善,但是差距尤其是与相隔一座山的衡山前山的差距太大。良好的国家政策能够说为教育事业添加了一份催化剂。只有在的国家带领下教育事业才可能进步,事半功倍。社会是一个大群体,对空巢老人和留守儿童的帮忙与护理,每一个成员都应做出贡献。当这些都能很好的结合时,相信农村辉煌的明天已不再遥远。

青春与时代同行,职责与奋斗相伴。我们是时代的支柱,更该担当起这个职责。在人文关怀的浪潮背后,跳动的是当代青年紧跟时代,心系祖国的拳拳赤子之心。让空巢老人和留守儿童敢于有梦,也让我们生勇于追梦、勤于圆梦,在实现国内梦的实践中放飞青春梦想。

空巢老人调查报告 篇二

随着社会老龄化程度的加深,空巢老人越来越多,已经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本文通过对口镇实际调查走访,分析和概述了农村空巢老人面临的主要问题:经济拮据,日常生活难以自理,身体健康与医疗没有保证,情感孤独,缺乏与子女之间的沟通,生活乏味,没有足够的娱乐活动,与邻里关系也时常紧张。在调查分析的基础上,指出农村空巢老人问题的主要成因,提出了解决农村空巢老人问题的若干建议。

关键词:

农村空巢老人;生活现状;主要原因;想法与建议

一、调查概述

本次调查的对象为口镇地区55岁以上的老人。他们中或者子女外出务工、定居,身边无子女共同生活;或者子女虽与自己居住在同一地区,但不与自己共同生活;或者甚至膝下无后人照料。调查的题目包括:经济状况、日常生活状态、健康与医疗问题、心理状态、娱乐活动等方面共计28个题目。调查问卷共计200份,全部回收有效。问卷回收后,我们对问卷进行了系统的整理、统计和分析。

二、调查结果

走访调查中,我们小组选择了口镇老人作为调查对象,通过采访交谈和问卷调查的方式进行调查。调查结果显示,大多数的老人对现在的生活状况比较满意。通过我们与老年人的交流得知,他们认为满意的原因,主要是因为随着经济收入、家庭生活水平的提高,不再因为吃喝问题而发愁。多数老人期待和儿女一起生活,他们认为和家人一起生活是更好的生活方式,而对生活水平的要求比较低。但由于住房、代沟或者不愿意给子女添麻烦等种。种原因未能够与子女一起生活。

我们调查对象年龄在60~80岁,其中60~70岁的老人占57.10%,71~80岁的老人占42.90%;另外,比例各占50%。

“空巢老人”外出务工的子女由于忙于生计,有的一年难得回家一次,甚至几年没回过一次家,有的一个月甚至几个月不与老人通一次电话,让老人陷入孤寂之中。有些老人的子女并未外出,住得也不太远,但由于“代沟”等问题,共同语言少,也就自然而然相互疏远,甚至逢年过节都是两家分开度过。老人们只能围着自己的“空巢”打转转,生活在封闭的狭小空间里,情感得不到倾诉和释放,整天郁郁寡欢。除了天伦之乐的缺失,农村“空巢老人”的精神文化生活和日常社交也十分贫乏。受经济发展水平低的限制,口镇没有活动,没有图书,更没有健身、康复的器材设备。在我们调查的对象中35.7%的老人独自在家感到孤独,

而85.80%的老人经济主要来源是农耕,自给自足;而14.20%是靠低保或者子女的赡养;57.10%的老人生活基本得到保障,但是仍有35.80%是没有保障的。

三、现状分析

(二)娱乐活动——“老有所乐”是绝大多数老年人的共同心声。在我们进入福利院进行文艺表演的时候,爷爷奶奶们都看得很认真,也看得很开心。我想这样的文艺表演虽然简单,但是对于他们来说却是一天中的亮点,一天中的美好回忆。像口镇这样的小乡村,老年人的娱乐文化比较单调且落后,不像城那样有专门的老年人文化中心或者俱乐部。但是,经济条件较好的老人也有自己娱乐的小圈,打麻将,下象棋,钓鱼,看话剧等等,在空巢老人中,也存在着两极分化。

在我们调查的尾声,老人们提出的意见和希望:社会保障制度落到实处;多组织适合老年人参与的活动,丰富老年人生活;在农村给年轻人提供工作机会,从而可以保障家庭经济收入,从而能够保障他们能与子女生活在一起。

四、建议

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老龄化的问题已经席卷全球。西方发达国家早就面临着老龄化问题,因此,在解决“空巢老人”的问题上,发达国家比我们更有经验。例如,德国政策通常会安排一些生同“空巢老人”一同居住,平时帮助老人洗衣、做饭等,干一些力所能及的家务,不用缴纳房租。这样,即节约了宿舍资源,还能保证“空巢老人”的生活质量。在日本,政策为更好的关爱“空巢老人”,防止老人发生意外情况,甚至出现在家中死亡而无人知晓的状况,日本政策会把“空巢老人”家庭进行统计,并将老人每月的用水量,用电量等基本生活信息通知其子女,使子女能够及时了解老人的生活状况。这些措施可以给我国解决“空巢老人”问题带来启迪我觉得这些做法值得借鉴推广,对解决人口老龄化,“空巢老人”问题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五、后记

通过崇阳实践的调查,我们与老年人有了一次亲密接触,对所调查区域内的老年人生活、心理、健康等状况有了比较全面的了解。当前正值我国社会老龄化的进程不断加快,越来越多的老年人需要我们

去理解、关爱。我们有责任、全社会也有责任找到与老年人沟通的契合点,在全社会形成一股“尊老、敬老、爱老”的风气,使老年人感到社会的温暖,安度晚年。

空巢老人调查报告 篇三

民族街老年人口快速增长,人口老龄化特征比较明显。在区委区政策高度重视和全社会广泛关心下,老龄事业得到较快发展,在健全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完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提高社会养老保障水平、切实维护老年人的利益、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方面取得了丰硕成果。

为进一步了解我街空巢老年人在生活、心理、精神及其他方面的需求,为委、政策制定关爱空巢老人的惠老政策带给科学决策依据,我街在武胜、万年、涂家、大董、和平五个社区进行了专题调查。调查对象为年满60周岁及以上并未与子女(晚辈)同住的老年人,由社区专职干部对老年人组织入户调查。调查采取问卷方式,由调查员按照事先设计的调查问卷,入户直接应对调查对象进行询问,由调查家庭中的空巢老人当面回答有关问题,并认真记录答案,当场回收问卷。现将我街空巢老人生活状况分析报告如下:

一、调查对象基本状况

二、调查凸显出的主要问题

(一)医疗健康方面

(二)经济收入方面

(三)生活安排和精神慰籍方面

1、空巢老人文化娱乐生活比较缺乏。其中108位老人主要就是在家做家务、和邻居聊天散步,有98人选取看电视、听广播、阅读,用心参加文体活动、唱歌、跳舞、旅游等的仅56人,没有一个人上老年,甚至有23位老人没什么事干也缺少人说话常感到空虚和寂寞。

2、调查结果显示,子女关心空巢老人生活状况的有167人,但仍然有20人对老人漠不关心,并且160为老人半年之内会见面,但有9位老年人很长时间都很难和子女见面。

3、空巢老人调查结果显示,大多数老年人还是不太理解到养老院养老的方式,仍然愿意持续国内传统的家庭养老但他们同时也期望得到社会和政策的帮忙与关照。

三、推荐及对策

(一)不断完善城的养老保险制度

在基本养老保险这一块,要切实保证老年人口的养老金的增长水平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持续一致,使老年人口能够共享社会经济发展的成果,尤其要适当提高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水平,在配偶遗嘱补贴、社会养老补贴等方面,也要适时不断提高这方面的待遇水平,以使那些主要依靠这些收入来源生活的老人能够维持起码的基本生活。

(二)重视老年人的医疗保障及医疗服务

(三)加快社区照料服务的发展

政策应加大这方面的投入力度。对于我街这种老城区,空巢老人普遍感兴趣的是政策买单的免费服务,而目前能够享受这种免费服务的老年家庭数量极少。因此,政策应思考到部分老年家庭的特殊状况,放宽实施免费服务的条件限制,以使更多的老年家庭获益。同时,应加强社区照料服务的整合和宣传工作。

(四)关注“空巢”老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首先,要大力倡导“敬老、养老、助老”的传统美德。教育空巢老人的子女在精神慰籍方面履行赡养义务,常回家看看,多关心老人。动员和组织广大青年和社会公众加入到为空巢老人服务的志愿者行列中来,充分发挥志愿者在空巢老人精神慰籍方面的作用。

其次,要加强社区文化体育设施及场所的建设,要想方设法增加社区的文体设施及场所的建设,要动用政策和社会等方方面面的力量。

再次,社区要经常组织开展老年人喜闻乐见的文体活动。活动形式要尽可能丰富,只有这样才能满足更多空巢老年朋友们的需求,将更多的老人吸引到社区中来。

更后,社区在工作中要充分发挥主动性,了解社区空巢老人的基本状况,多多关心和探望他们。尤其是经常探望那些因种种原因不常出门活动的空巢老人,了解他们的需求并尽可能给予帮忙,要个性关心独居空巢老人。

此次开展的城空巢老人基本生活状况普查时间紧、范围广、受众面宽,虽然存在着必须的困难,但如果能够为委政策制定惠老政策带给科学依据,将来能够使老人们从这项工作中得到了切实贴心的实惠,一切困难都是能够克服的。我们为老服务脚步不会停歇,将继续秉承政治强、业务精、作风实、讲奉献的一贯作风,更好地为老年人服务,努力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的工作目标是我街全体老龄的执着追求!

空巢老人调查报告 篇四

一、调查目的

随着社会的发展, 我国的老龄化问题越来越严重,尤其是空巢老人的问题更是值得人们关注。他们有的没有儿女,孤苦无依;有的想念自己的子女,却可能远隔天涯或因工作忙碌没有在身旁;他们渴望沟通交流,却找不到能够诉说的对象;他们希望能够融入社会,然而他们能做的越来越少。空巢老人孤独、寂寞,生活中有许多困难与不便,需要获得精神上的慰藉,需要得到社会的关注关爱。

通过此次对太行山社区空巢老人的走访调查,能使我提高自身的社会实践能力,增强我对空巢老人这一弱势群体的认识与关注,提高我身尊老爱老的意识,更好的为我们身边的空巢老人献出爱心。

二、调查对象基本情况

(三)太行山社区孙爷爷和孙奶奶,这是一对社区更为关心的老人,他们膝下无子,靠退休金生活。虽然生活并不宽裕,但因为有了社区的关心和帮助,老人的生活衣食无忧。两位老人文化知识不高,但是会一手绝活-剪纸,为此,老年人活动中心开设了剪纸班,请两位老人做老师。两位老人十分开心,为自己找到了“新”的工作岗位感到自豪。

三、调查感悟

尊老敬老是我们安康民族的传统美德,我们一直都在倡导要建设一个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老人是我们当前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我看到我们的国家、社会、社区都在努力帮助、关心他们,设身处地为他们的晚年生活着想,让他们能幸福、快乐、健康地度过晚年,真真切切感到社会的关爱。同时我也看到,老人们更渴望得到的是家庭、儿女给予他们的亲情和温暖。每一个人都有老的时候,父母陪我们慢慢长大,我们理应陪他们慢慢变老。让我们努力做一个孝顺的儿孙,让我们的安康传统美德代代传承。

空巢老人调查报告 篇五

据调查资料显示,联合国预测国内人口将迈向老年化,国内目前60岁以上的人口只有1.6亿,65岁以上的老年人只有1.1亿。但是今后,60岁以上的老年人会增加为4亿,65岁以上的会增加为3.3亿。4亿老无所养的老人威胁社会稳定。

上海老龄化情况

而上海老年人群的主要特点是:老年人口基数大;老龄化程度高且发展速度快;“未富先老”,老年人尤其是退休早、高龄老人社会保障水平相对较低;日常需照顾、护理的老人多;老人文化精神生活需求日益增长;无子女或与子女分开居住的“纯老人”数量不断增加。上海的生育率却更低。上海户籍人口的总和生育率多年来明显小于1、甚至低于日本东京。少子化(0~14岁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发展速度更快。

国内经济周刊同时从上海老龄委了解到,上海中心城区的人口老

(+0.78个百分点)、金山区(+0.61个百分点)和崇明县(+0.51个百分点)。

安康人民成立以后,每对夫妇平均生育子女数一度超过7个,出生率的年份超过40‰,这些婴儿在60年后陆续在各个年龄段形成人口高峰,更终进入老年期。

2、死亡率急剧下降,平均寿命迅速上升。

解放前,国内人口平均寿命只有35岁左右。建国后卫生事业的发展大大提高了全民健康水平,平均期望寿命在短短的10多年间提高到近60岁,每年增加1岁多。在平均寿命延长的初期,的受益者是婴儿和儿童,婴儿死亡率从解放前的200‰左右急剧下降至两位数,这就使得50至60年代出生的绝大部分婴儿有更为良好的生存机会活到老年。

3、成功的计划生育工作缩减了总人口。

我国是世界人口大国。长期以来,人口数量庞大、分布不均、素质不高等问题一直是制约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因此,将严格控制人口增长放在解决各种人口问题的首要位置,是符合国情的选择,是一种客观要求。但控制人口必然会带来一些负面影响,比如会提高老年人口在总人口中的比重。

从另方面看,现在“丁克”家族不断涌现,上海多数年轻夫妻都以事业为重,不愿意打破二人世界。所以生育率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限制。再加上大多家庭都有宠物为伴,也降低了年轻人们对于生育的渴望。

解决老龄化方法

政策调整应对国内危机

如果上海的社会老龄化问题解决不好,全国则可能都很难;上海老龄化问题的解决实践和探索,可以为全国解决这一问题提供有价值的示范模本。解决养老问题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之一,寻找解决问题的对策刻不容缓。

一是将养老保障事业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以家庭服务保障为基础,社区照顾为依托,机构供养为补充”的养老保障模式,并以此作为地方政策业绩的考核内容;

二是完善政策对养老福利事业的财政投入机制。对不同形式的养老机构给予不同程度、不同方式的财政补贴,还可发行养老保障债券,增加福利彩票收益中用于养老事业的比例等。对生活在贫困线边缘的老人,要根据本地区居民更基本的生活需求和经济发展水平确定社会保障标准,完善老年人的救灾救济和紧急救助机制,对发生特殊情况的老人及时给予救助;

三是鼓励发展社会养老产业。上海老年产业发展与上海老龄化社会的现状不相适应,也与上海社会经济发展的大趋势不相适应。因此,应对社会化的养老机构在用地、贷款和税收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

四是加强养老设施建设的执法力度。按照上海建委颁布的上海城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的规定,开发居住区必需同时建设一定面积的养老机构和老年服务设施。但这一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往往落实不够,需加强相关法规的监督执行。

五是适当考虑逐步延长法定退休年龄。据了解,我国现行的法定退休年龄是50年代制定的。目前男的是60岁,女的是55岁,如果将退休年龄上浮5岁,将使上海养老压力大大缓解,但是,这将进一步加大就业压力。

空巢老人调查报告 篇六

核心天开始冷了,忙碌中的你是否还记得家中牵挂你的老人?社会中有一个群体值得我们倍加关爱,这就是空巢老人。

空巢老人是指没有子女照顾、单居或夫妻双居的老人,随着我国社会老龄化程度的加剧,“空巢老人”越来越多。

据全国老龄委统计和信息工作座谈会公布的数字显示,目前,我国有2340多万65岁以上的“空巢老人”。全国城空巢家庭已达到49.7%,个别老城区的“空巢老人”家庭已达到80%以上。据了解,我空巢老人在常住老人中的比例也不小。近日,本报记者带着一份关注走访了部分“空巢老人”。

见习记者 肖莎莎 罗诚浩

「空巢老人」

精神空虚大于物质匮乏

很多空巢老人都面临一个同样的问题:也许不缺吃不缺穿,但是每天都觉得无所事事,要么在家静静守着空荡荡的房子,要么在养老院里等待吃饭的时间。

城西办的告诉记者,像梁秀霞这样的空巢老人,很少跟周围的老人聊天,即使城区有亲戚也很少走动,因为他们一个人生活惯了,没有什么事,不愿意去麻烦“别人”。

「生活依靠」

热心乡邻及时相帮

由于没有电话,梁秀霞基本上联系不了自己的儿子,“有什么特别的事,只能去邻居家里‘借打’。”梁秀霞说,附近的街坊人都很友善,平常有什么事情,也是邻里互相帮助。

而对于黄伯昌老人来说,邻居都是些上班族,所以他只能求助于乡里,倔强好强的他说:“认识的一个乡里住得离我家不近,偶尔他会问我要不要帮忙,有没有困难,但真是有困难了打电话过去,等他赶过来,恐怕也不及了。”

「问卷调查」

过半空巢老人孤独感强烈

现代生活节奏较快,许多子女忙于工作,对家中老人的关心不够,老年人很容易感到孤独,不良情绪找不到宣泄渠道。“作为子女的我们即使再忙,也应该抽空看望父母,多聊天,多交流感情,尽孝要及时。”老龄办说道。

在记者开展的问卷调查中发现,我的“空巢老人”中,58.6%的老人感到孤独或非常孤独,精神缺乏慰籍;在与子女的交流方面,子女偶尔探望或者很少探望的为37%;在人际交流与健身娱乐参与方面,很少参加或者不参加的达50.6%。由于与子女来往交流不多以及对外互动活动参与率不高,超过半数的“空巢老人”感到孤独,精神生活缺乏慰籍。在入户走访几位“三无”空巢老人时了解到,端州区政策雇请专人每天为其提供免费上门搞卫生、买菜等服务。但是,政策提供的免费服务目前仅限于“三无”老人,绝大部分有此需求的困难“空巢老人”未能享受该项服务,居家养老服务未能全面铺开。

「外地游子」

儿女不在家,健康是牵挂

龙应台这么比喻:“父母亲,对于一个二十多岁的人而言,恐怕就像一旧房子,你住在它里面,它为你挡风遮雨,给你温暖和安全,但是房子就是房子,你不会和房子去说话,去沟通,去体贴它、讨好它。”记者接触过许多在肇庆定居的外地人,他们其实是很关心家中老人近况的,可是“心有余而力不足”,父母与游子们的距离也许是一条河、一座山、一条,身在外地的他们,也许因为种种原因而不能常伴父母左右,可只要听到父母在家乡过得健康平安,就是他们更大的安慰。

「机制探索」

健全制度是“老有所养”的根本

一位从事民政工作多年的认为,建立健全关注空巢老人的制度,是实现“老有所养”的根本所在。

「记者手记」

“劳我以少壮,息我以衰老”,如何让更多的老年人,甚至是空巢老人得到生活照料、心理抚慰、应急救助、健康保健、援助等服务,将成为今后我社会经济发展的一大厄待解决的问题。

空巢老人调查报告 篇七

一、调查对象与方法

1、 调查对象:

本次调查分别选取以郚山镇黄皿旺村的留守老人作为本次调查的个案。

2、 调查方法:

二、留守老人面临的困难与问题分析

(一) 家庭氛围缺失、精神生活单调

随着子女纷纷外出务工,一旦家庭“空巢化”后,家庭养老功能就被弱化,老年人需要亲情的尉籍和生活照料。据研究表明,随着年龄的增长和各种身体器官的衰弱,老人在某些方面趋于孩童化,更需要子女的照顾。因此子女在老年人心目中有不可替代的位置。但通过对空巢老人的调查问卷的分析,只有3%的外出务工子女经常给父母打电话。子女外出后,电话成了老人与子女的交流沟通的主要方式和精神慰藉。有时甚至连这些基本的精神慰藉都没有,老人大多过着“出门一孤影,进门一盏灯”的寂寞生活。

(三) 生活缺乏照顾、孙辈抚养负担重

(四)就医难、医疗费用不足问题突出

三、解决问题的对策与建议

(一)政策方面

社会正在进行大规模的社会主义建设,政策在制定政策是应该坚持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充分考虑到农村的实际情况,统筹城乡发展,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出台相应的政策,加大政策的执行力度,提高外出务工人员的工资待遇,敦促各企事业单位必须按时按量发放外来务工人员的工资,保证外出务工人员的合法利益。只有这样,农民工才更有能力去赡养老人,尽量提高老人的生活质量。

(二) 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

通过我们对城镇居民的调查,社会对留守老人的保障制度级政不够完善,因此政策应该出台相应的政策,建立健全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慈善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加大农村社会救助和农村社会福利投入,保证保障性收入分配到位。把符合条件的农村留守老人纳入低保范围,从经济上保证留守老年人达到基本生活水平。大约有60%城镇居民对农村留守老人不关注,因此必须增强社会尊老爱老的意识,政策制定政策定期向社会大众宣传尊老爱老,例如:每年评选出尊老爱老模范家庭,给予该家庭经济上帮助,给予该家庭子女就业就学上的优先选择权利等等。

(三)经济供养

1、 增加农业创收,提高农村家庭收入

2、 增强子女支付养老费用的能力

“赡养老人”是每个子女应尽的义务,目前子女供养是老年人晚年生活的保证,所以如果子女不在身边,就应该增加对老人的供养的费用,尤其对于那种身体状况不佳,要照看子孙,帮子女料理红白事的老人。这当然在大的方面需要国家的良好政策,加快和谐社会的进程。

(四)生活照顾

老人的生活很重要,而其存在的问题也很突出。如何在生活上对老人进行照顾,是值得我们进行思考并提出可行解决方案的。而这就要充分考虑老人的生活特点,结合社会、家庭和个人共同的力量,给老人创建美好的生活。

由于打工子女家庭收入的增加,有些子女更愿意将花部分钱保证老人的生活。政策可对此进行引导,建立老年公寓、敬老院、托老所等,对于老人特别是独立生活能力较差的老人进行照顾。

(五)精神慰藉

经我们走访服务的20家留守老人情况的分析,老人精神方面的问题比较突出,而这一点恰恰是政策部门和外出务工子女忽视的。而老人精神慰藉上的问题是很多方面因素导致的,根本的解决措施还是在经济、医疗等方面上,上面已详细阐述,以下介绍解决当前老人精神方面的具体措施。

2、 还应加强孝道宣传。教育外出务工人员尊重父母,时时与父母保持联系,大事与老人商量,尊重老人的意见;按时给老人寄钱送物;让老人无后顾之忧。“常回家看看”,记得挂念家庭,时常打电话回家了解父母的生活状况及身体状况,更好地敬老爱老。更要加强宣传邻里之间要互相帮助的力度,通过学习提高整体素质,关注留守老人,共创和谐社会。

结束语:

老龄化问题是人口老龄化加剧并引起人们普遍关注的影响国家全局的一个重大问题。研究该问题的一批专家学者在研究时采用惯用的基尼系数及大数研究方法,但由于部分人数据统计的出入较大,所以多数的研究称不上典型,结果也就没了意义。

在研究农村老人生活现状这一问题时,团队初步分析归纳了农村老年人的构成后发现其存在很大共性。考虑到基尼系数及大数研究方法的可操作性较差不利于验证。团队决意跳出基尼系数及大数研究方法,另辟研究蹊径,从以户为单位的典型案例研究入手,用实证的方法解构农村老年人生活的空间。

团队深入留守老人的家中对老人的生活和精神各个方面有了更深次的了解,发现了老人们的几个问题:一,经济收入不高,生活质量差;二,生活缺乏照料,有时还要管护孙辈;三,家庭氛围缺失,精神生活单调;四,医疗问题突出,健康保障亟待解决等几个问题。当然,各级党委,政策也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如采取更低生活保障,困难帮扶等具体的措施。而为了解决老人“空巢空心”的精神方面的问题,提出了以下几个建议:多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实施电信问候,推进入户抚慰活动等。

在实践活动过程中,我们不仅深切的体会到团队团结起来无与伦比的凝聚力,而且深切体会到老人在生活和精神生活方面的困难。团队成员从生活和精神方面入手关爱留守老人,帮助老人解决一些实际的困难,弘扬了安康民族的传统美德,增强了服务意识,并在深挖掘出“留守老人”的问题。在与镇政策,村大队进行交流的过程中,不仅提高了我们的语言表达能力而且提升了我们的分析和判断能力。当然,对老人尽一些绵薄之力,也使我们更明了自己的能力有限,关注留守老人还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从更初的一个想法到一纸策划案,从一纸策划案到一个暑期的调研考证,从调研考证到厚厚的一摞调查报告,整个团队一走来,收获颇丰,感触更深的还是\"实践出真知\"。

为期一周的社会暑期实践活动圆满结束。经过团结合作、调查配合,我们对留守老人问题有了更深的了解,有效的实现了了解社会、锻炼自我、增长才干、学以致用的实践目的,认真履行了作为一名生的责任与义务,为我们毕业走上社会奠定了初步的基础。在此,我们由衷的感谢学校以及学院给予我们这么好的机会出去锻炼、体验生活。

空巢老人调查报告 篇八

(1)随着社会的发展, 我国的老龄化问题越来越严重,尤其是\"空巢\"老人的问题更是值得人们关注。他们有的没有儿女,孤苦无依;有的想念自己的子女,却可能远隔天涯或因工作忙碌没有在身旁;他们渴望沟通交流,却找不到能够诉说的对象;他们希望能够融入社会,然而他们能做的越来越少。空巢老人孤独、寂寞,生活中有许多困难与不便,需要获得精神上的慰藉,需要得到社会的关注关爱。

关爱空巢老人,是科学发展、以人为本的具体体现;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国家、社会、家庭和每个公民的应尽责任;是科学发展、以人为本的具体体现;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国家、社会、家庭和每个公民的应尽责任。孝敬老人是安康民族的传统美德,空巢老人的问题需要社会各界的关注,作为新一代生,我们更要起到带头作用,为社会奉献自己的一份爱心,一份力量。

三、当前空巢老人生活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经济条件相对较差

城镇空巢老人生活条件相对好些,大部分的老人家庭靠退休金,10%左右靠社会救济,9%左右为其它来源。而农村空巢老人收入来源少,经济非常拮据,生活条件相对较差,他们的生活简陋,穿的都是好多年前的衣服,吃的大部分都是自家种的粮食和蔬菜,平时也很难吃上一次肉,逢过年过节,人来客往,生活才有所改善。并且大多农村青壮年都外出打工,但无奈收入菲薄。

(二)身体健康状况堪忧

(三)隔代教育心理负担重。

(四)安全问题存在隐患

经过对所有有效问卷进行统计分析、归纳整理,结果显示他们面临的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经济没有足够来源,生活拮据。

(二)日常生活难以自理,行动不便

(三)心理孤独难受,终日难以释怀。

在本次调查的时候我发现将近一半的老人常有压抑、焦虑、烦躁感,没有安全幸福、舒适满足感,幸福指数偏低。所调查的社区中有外活动场所的很少,只有少数规模较大的社区有比较完善的活动器材,所以老人的文体娱乐公共设施较少。他们平时的娱乐方式主要集中在散步、聊天、打牌。所以,空巢老人的精神压力无处宣泄,导致他们心理缺乏安全感。从与子女沟通的频率上来看,只有少数的空巢老人与子女沟通频繁,因此空巢老人的情感慰藉较贫乏。

六、 体会

在这次社会实践调查中,我感触颇深,接触了自己身边的空巢老人,深切的\'体会了他们目前的处境;我也收获了许多,我觉得不仅是完成了一次社会调查,更是从中获得了一次品德的升华,还锻炼了自己的实践能力和社会交际能力。在今后的日子里,我要让身边的人了解到空巢老人的难处,不让空巢老人也成为我们父母的代言词。许多生身在异乡上学,不能随时感恩自己的亲人,但是我们可以把这份爱给更需要的空巢老人们,给这样一个弱势群体。让我们相信,也坚信,祖国的明天会更美好!

【空巢老人调查问卷】

A、男 B、女

2、您的年龄 周岁。

3、您是否有老伴:

A、有 B、没有

4、您之前了解什么是“空巢”老人吗?

A、了解 B、不了解 C、了解一点点

5、您每月生活费是 元。

6、现在您的生活有保障吗?

A、有 B、没有 C、基本保障

A、方便 B、比较方便 C、一般 D、不太方便

A、有 B、没有 C、很少

9、您平常的生活中主要的娱乐方式是?

A、看电视 B、散步 C、打麻将 D、出去旅游 E、无娱乐方式 F 、其它

10、你对现在的生活状况是否满意?

A、满意 B、不满意 C。、一般满意 D、。比较满意

11、您平时有没有经常感到心情失落,孤寂,食欲减低,睡眠不足

A、经常 B、偶尔 C、从不

12、您现在对儿女更大的心愿是?

A、保证父母的经济来源 B、与父母多联系

C、尽量选择离家近的工作,方便照顾父母 D、其他

A、经济原因 B、家庭成员的关系处理 C、生活习惯 D、其他

14、你是否希望和儿女一起生活?

A、愿意 B、不愿意 C、。力不从心 D、无所谓

16、您认为政策和社会针对老人更应该做的是:

A、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让老年人生活无忧 B、完善社会志愿服务组织体系 C、丰富老年人生活 D、其他

A、电话 B、书信 C、 不联系 D、其他

空巢老人调查报告 篇九

一、基本情况

男81人,占总人数46.6%;女93人,占总人数53.4%。

2、文化程度:

文盲2人,占总人数1.1 %;小学文化82人,占总人数47.1 %;初中文化58人,占总人数33.3 %;高中(中专)文化22人,占总人数12.6 %;大专及以上文化10人,占总人数5.8%。

3、婚姻及子女状况:

已婚配偶健在的77户,占总户数72 %;丧偶的27户,占总户数25.2 %;离婚的0户,占0 %;未婚的3户,占总户数2.8 %。无子女的3户,占总户数2.8%;独生子女的25户,占总户数23.4 %;2个子女的29户,占总户数27.1 %;3个及以上子女的50户,占总户数46.7%。

4、居住方式及住房情况:

自有住房的有129人,占总人数74.1%。无自有住房、借住或租住的有45人,占总人数25.9 %。

5、经济收入状况:

6、健康及生活自理状况、医疗保障状况:

生活能够自理的有161人,占总人数92.5 %;半自理的有6人,占总人数3.4 %;完全不能自理的有7人,占总人数4 %。

二、主要存在问题和服务需求

1、缺乏精神慰藉

2、养老机构需求差异大

3、医疗保健需求迫切

4、安全问题存隐患

5、助老服务跟不上

6、困难群体生活质量有待提升

三、对策和建议

1、建立完善养老保障机制

2、培育发展社区养老服务功能

统筹规划在社区建立多功能的老年服务中心,使老年人的一般医疗保健可在社区服务中心解决,同时提供生活照料、免费体检、医疗护理等服务,实现一条龙式的服务,使空巢老人得到妥善照料;由国家补贴,社区执行,把社区一些下岗职工和闲散人员组织起来,对他们进行培训,为行动不便、生活不能自理以及高龄老人提供代请保姆、钟点工、家庭就医等护理服务;设立呼叫救助系统,使空巢老人的安全隐患问题得到有效预防和控制;鼓励和接纳社区、学校、及社会志愿者为空巢老人开展关爱服务;在社区多发展老年群体文艺活动组织等,丰富老年人的休闲娱乐方式。

3、倡导建立志愿服务网络

一是建立\"老老互助\"志愿服务网络。调查显示,在身体健康状况允许的条件下,45%的老人还是愿意和比较愿意为其他老人提供一些力所能及的帮助的。通过积极动员组织,以小区或为单位组织一批具有奉献意识,想要发挥余热、服务社会的中低龄老人与高龄空巢老人或其他有需要的空巢老人结成对子,以\"老老互助\"的方式帮助空巢老人。二是积聚社会爱心力量开展志愿服务。动员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干部以及居民代表、党员代表、青年志愿者等建立\"空巢\"老人爱心帮扶服务队,对空巢老人进行日常照料和帮扶,广泛开展为老年人服务的各项活动。

4、加强\"孝\"道文化建设

空巢老人调查报告 篇十

亲爱的爷爷奶奶:

您们好!

感谢您能参与本次调查活动,为此耽误了您的时间深感抱歉!我们是北京青年政治学院的,学习老年服务与管理的学生,为了实践研究,了解当今空巢老人需求状况,以便于更好地服务于空巢老人需求状况,以便于更好的服务空巢老人工作提供参考。调查结果,我们将予以保密,感谢您的参与!

2、您的年龄

A、60-70岁

B、70-80岁

C、80-90岁

D、90岁以上

3、您的健康状况

A、健康

B、高血压

D、中风

E、其他

4、您受的教育程度

A、小学

B、中学

C、

D、其他

5、您觉得社区内的设施能满足您的兴趣爱好么?

A、非常满意

B、比较满意

C、不太满意

D、非常不满意

6、您喜欢外出参加一些社会活动么?

A、非常喜欢

B、比较喜欢

C、不太喜欢

D、非常不喜欢

7、您一天内从事的主要活动?

B、电视

C、看书看报

D、听广播

E、到公园或

F、老年活动

G、其他

8、您与邻居的关系状况

A、很好

B、较好

C、一般

D、较差

E、很差

F、其他

9、您通常会进行什么社交活动(多选)

A、到活动

B、饮早茶

C、到别人家聊天

D、在家看电视

E、旅游

F、打牌或麻将等

G、探亲戚

H、其他

10、

11、

12、

14、

A、良好

B、一般C、很差,基本不能自理

D、较差,但能自理您的医疗费用主要由谁支付(多选题)

A、公费医疗

B、社会医疗保险

C、商业您对现在生活满意么?

A、非常满意

B、比较满意

C、非常不满意

您的主要经济来源

A、养老金

C、子女供给

D、更低您平时遇到的更大的生活困难是

A、在家料理家务困难

B、外出购物困难

C、参其他您认为较重要的事情

D、自己

E、子女

F、亲戚

G、其他

空巢老人调查报告 第十一篇

一、调查对象与方法

1、调查对象:

本次调查分别选取以大化瑶族自治县都阳镇都阳村留守老人作为本次调查的个案。

2、调查方法:

本次调查主要是采取走访及入户典型调查的方法,调查涉及农村空巢老人生活状况、生活需求、医疗及社保及“老有所养”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思考等。在入户典型调查中,从农村老年人的生活状况、医疗保障、养老现状和精神文化生活四个方面采用结构式访谈的方法,入户典型访问了20户老人。

二、基本状况

三、空巢老人生活现状与问题分析

(二)家庭氛围缺失、精神慰藉单调

(三)留守老人的医疗卫生状况仍不容乐观

四、解决留守老人问题的推荐

(一)政策方面

政策在制定政策是就应坚持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充分思考到农村的实际状况,统筹城乡发展,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根据本地的实际状况,出台相应的政策,加大政策的执行力度,提高外出务工人员的工资待遇,敦促各企事业单位务必按时按量发放外来务工人员的工资,保证外出务工人员的合法利益。只有这样,农民工才更有潜力去赡养老人,尽量提高老人的生活质量。

(二)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政策就应出台相应的政策,建立健全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慈善为主要资料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加大农村社会救助和农村社会福利投入,保证保障性收入分配到位。把贴合条件的农村留守老人纳入低保范围,从经济上保证留守老年人到达基本生活水平。政策制定政策定期向社会大众宣传尊老爱老,例如:每年评选出尊老爱老模范家庭,给予该家庭经济上帮忙,给予该家庭子女就业就学上的优先选取权利等等。

(三)经济供养

1、增加农业创收,提高农村家庭收入

2、增强子女支付养老费用的潜力

“赡养老人”是每个子女应尽的义务,目前子女供养是老年人晚年生活的保证,所以如果子女不在身边,就就应增加对老人的供养的费用,尤其对于那种身体状况不佳,要照看子孙,帮子女料理红白事的老人。这当然在大的方面需要国家的良好政策,加快和谐社会的进程。

(四)生活照顾

老人的生活很重要,而其存在的问题也很突出。如何在生活上对老人进行照顾,是值得我们进行思考并提出可行解决方案的。而这就要充分思考老人的生活特点,结合社会、家庭和个人共同的力量,给老人建立完美的生活。由于打工子女家庭收入的增加,有些子女更愿意将花部分钱保证老人的生活。政策可对此进行引导,建立老年公寓、敬老院、托老所等,让那些孤寡老人有地方能够去,让他们不再担心生活无依,生活上得到照料,精神上得到安慰,让老年人欢欢乐乐安度晚年。

(五)精神慰藉

经我们走访服务的20家留守老人状况的分析,老人精神方面的问题比较突出,而这一点恰恰是政策部门和外出务工子女忽视的,推荐采取以下措施丰富老人们的精神生活,减少他们的孤独与失落感。

2、还应加强孝道宣传。一是大力宣传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增强老年人的意识,依法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子女们的思想素质,加强思想道德建设,使他们真正明白关心老人,尊敬老人,赡养老人是他们义不容辞的职责。提高社会舆论监督的作用,实事求是地揭露一些虐待老人,不赡养老人等丑恶行经。政策以及村委也要对于这些行为进行调解,必要时还应求助于手段来解决。二是弘扬敬老爱老的优良传统,加强农村家庭美德教育,用心做好宣传教育工作,表彰敬老养老典型,让村民真正树立起尊重、关心、帮忙老人的良好社会风尚。更要加强宣传邻里之间要互相帮忙的力度。教育外出务工人员尊重父母,时时与父母持续联系;按时给老人寄钱送物;让老人无后顾之忧。

(六)安全知识

留守老人们很多都不懂得用火、用电安全的常识,因此政策要定期派走村串户,了解农村用电状况,向老人们讲解安全用电常识和当前电价执行标准,使老人们真正用上“明白电”、“放心电”。同时,还要深入到一些留守老人家里,查看线,发现异常,就地解决,消除安全隐患。同时邻里之间要相互帮忙,发现有安全隐患存在要及时消除。

结束语:

空巢老人调查报告 第十二篇

走进某某某某区的居委会办公,在简单的介绍了自己及说明来意之后,该居委会中的一位女性负责人在以后的一星期中接待了我们。在与这位负责人的交谈以及走访中,我们惊讶地发现该区的独居老人数量近几年来呈现明显上的升趋势。该区60岁以上老人人数为260于人,占社区总人口的20%,而其中的“空巢老人”比例也高达40%,这一数据远远高于常熟全的平均水平,我不禁为这样的一组数据感到震惊和难过。

在为期一周的走访调查及与居委会人员的交流中,我们大致了解了造成这种“空巢”现象的几个主要原因,一方面是客观因素造成的,另一方面不可否认的是主观因素也是重要原因。

(1)这种现象和我区,我,乃至全省全国的人口结构密不可分,我国人口结构的总的趋势是老龄化加剧,从这点看来我区的这一现象只是我国诸多人口问题的一个缩影。

(2)思想观念的改变是造成“空巢”现象的内在因素。随着经济发展,父辈之间以及爷孙之间的代沟的不断凸显,冲击着老人们“一家之主”的传统思想观念以及以四世同堂韦荣的旧的家族式生活观念。思想过于保守的老人越来越受到思想开放的子孙的“排斥”。而年轻人随着文化知识与思想的进步,不在受“父母在,不远游”旧思想的束缚,纷纷离开父母,从而造成“空巢”现象。

(3)家庭小型化是“空巢”现象的直接原因,随着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以及生活水平的提高、住房条件的改善,三口之家的小型家庭模式成为主流。所以这也造就了“空巢老人”数量的不断增多。

(4)社会生活节奏的加快是造成“空巢老人”现象的主要因素。在这个竞争日趋激烈的社会,年轻的人们将更多的时间花在了工作、学习、教育子女上而忽视了对老人的陪伴,这也成催生了“空巢老人”的推助器。

在结束为期一周的实践调查之后,心中满是沉重的思考与困惑:我们得到了物质上的,却在慢慢失去一种亲情。或许,只有当人们在老人们离开人世之后才会明白这种亲情的损失有多大,那是无法弥补的遗憾。“空巢老人”所需要的不是物质,而是子女们的关爱。这个问题不仅仅是家庭问题,它已上升到严重的社会问题,因为它关系到“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的建设!这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给老人一个快乐而不是孤独的晚年!

空巢老人生活现状的社会调查报告

一、调查对象

居住在本社区的空巢家庭老年人。

二、调研目的

三、调研方法

对辖区空巢家庭老年人进行了问卷和入户调查。

四、调查成就

(2)大部分是有工作单位的,生活来源靠退休金的占多数。在被调查的空巢老人中,有工作单位的20人,占83。3%,无工作单位的4人,占16。7%;以领取退休金为生活来源的20人,占83。3%,靠社会救助的2人,占8。3%,靠其它生活来源的2人,占8。3%。无一人靠子女资助。

(3)小学及肿恣文化程度占绝大多数。在被调查中,文盲1人,仅占4。2%,小学11人,占45。8%,初中6人,占25%,高中5人,占20。8%,大专1人,占4。2%。

可见,“空巢”老人家庭形成的主要原因是子女学习工作繁忙无暇顾及老人或子女长期在外地。

(6)空巢老人的愿望:

1、日常生活的帮助:在被问及空巢老人中,79。2%的老人认为无急需解决的问题,有20。8%的老人,急需解决生活、就医等各种问题。

2、出于生活习惯、饮食习惯等方面的考虑,在被及的空巢老人中有80%的不愿与儿女同住,82%的表示愿意到敬老院过集体生活。

五、调查反映的主要问题

六、对策建议

空巢老人家庭的出现,是社会进步的表现,是人们价值观改变的成就,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规律,这个特殊群体的生活状况及其带来的社会问题让人忧心,亟待我们通过调查研究提出解决对策建议。

(一)发挥政策主导作用,建立保障机制。首先应建立健全城镇居民更低生活保障轨制。其次,建立健全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在调查中,有6位空巢老人的生活、身体特别不好,他们没有生活来源,只靠低保维持生活,且身体不好,视力差,他们非常期望政策、社会组织的关怀,所以,发挥政策主导作用,建立保障机制可以适度缓解了老年人生活和就医压力。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上面的12篇空巢老人调查报告是由精心整理的空巢老人调研报告范文范本,感谢您的阅读与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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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婚姻与亲子关系的变化:探索家庭模式的翻天覆地变革

排名如下:

:配偶的去世;

第二:离婚;

很多人凭着爱走进婚姻,却更终无奈地发现:相爱容易,相处太难。

托尔斯泰曾说:“幸福的家庭都是相似的 ,不幸的家庭各有各的不幸。”

家庭幸福值对一个人产生的影响可想而知。人们常常会在无意识间不由自主地重复其成长的模式,不管是好的还是坏的。

父母的婚姻状况、交往模式及沟通模式,是孩子日后与人相处的模板,也藏着孩子的婚姻观。

心理学家乔治·布莱尔·韦斯特在一段演讲中与我们了拥有高质量婚姻的三个关键,一起来看看吧。

选择结婚并与某人你的生活,是我们一生中所能做的更重要的决定之一。

但是随着世界上一些地区的离婚率达到了近50%,学习经营婚姻、避免婚姻对孩子造成伤害,是我们人生的必修课。

一、如何拥有高质量、幸福的婚姻?

在现代社会中,我们知道预防胜于治疗。经营婚姻关系也一样,我们该如何维持长久的关系?

心理学家乔治·布莱尔·韦斯特先生给出了三个维系幸福婚姻的生活技巧。

1、越是晚婚,离婚率就越低

这是件好事,因为你越是晚婚, 离婚率就越低。

为什么呢?

原因有三个:

,晚婚能够让另外两个防止离婚的因素发生作用,那就是高等教育和较高的收入。

第二,神经可塑性研究告诉我们人的大脑至少在25岁前是还在发育的。因此,在25岁之前,你如何思考和你思考什么是一直在变化的。

2、共享权利

在那些更稳定和幸福的长期关系中,夫妻双方会共享权力。

他们都有一定的影响力:在大事件的决定上,比如买房子,出国旅行,买车, 生孩子。

但是研究发现,女性通常有着较大的影响力。当然男性也具有影响力,有影响力的男人同时倾向于是一个“好的父亲”。

3、做一个可靠的伴侣

你的伴侣支持你吗?

首先,你相信你的伴侣会说到做到吗?他们会坚持到底吗?

在重要的时候,你的伴侣会陪着你吗? 我不是说所有的时间,而是80%的时间,特别是在很重要的事情上。

对你来说,在你对伴侣做出承诺前要三思而行。量力而行做出的承诺要比一时信誓旦旦,后来却让他们失望要好得多。

如果这个承诺对你的伴侣非常重要, 并且你已经做出了承诺,请确保你无论如何都要兑现诺言。

这些都是你可以审视的东西。不过别担心,这些也可以在现有的关系中建立。

我们可以做出的更重要的决定就是选择谁作为生活伴侣,选择谁作为孩子的另一个家长。

当然,拥有高质量的幸福婚姻,浪漫不能少的, 浪漫是一件盛大,美丽而又神奇的事情。

二、父母的婚姻观,藏着孩子的未来

为人父母以后,总为教育孩子操碎了心。很担心孩子一不小心就沾染了坏习惯。

但事实上,孩子这张白纸,的确容易被上色涂抹。

其实,父母的婚姻观里就藏着孩子的未来。

当你给他爱的教育,他就能健康成长,给他错误的示范,他只会越走越偏。

那么,父母间关系不和谐对孩子具体有哪些影响呢?

1、孩子易形成不良性格

目睹父母婚姻悲剧的孩子,成人以后往往对爱情和婚姻存在认知偏差,患恐婚症的几率更高。

而且由于父母没有在经营婚姻和善待家人方面为子女做出良好的示范,孩子成人以后在面对自己的婚恋时可能会走弯。

2、孩子易产生负面情绪

夫妻关系差,往往会发生互不信任,经常争吵、讽刺,有的还会有暴力行为出现。

这些场面的出现,直接影响到孩子的正常生活,使孩子感到失去可依恋的对象。

特别是父母发生激烈的冲突时,其声音和神态都让孩子的情绪受到强烈的冲击,恐惧、悲伤、无助等产生消极情绪,极其不利于孩子性格的形成。

3、孩子易产生补偿心理

夫妻关系失调时,孩子感觉到自己被忽视,但其内心仍充满对关注的期待。

因此容易沉迷于自己的幻想中,同时也会对真心关心他们的人,产生依恋的情感。

孩子渴望长大,以为可以摆脱一切。于是,当孩子进入青春期以后,就会到家庭之外寻求情感慰藉。

德国著名心理学家海灵格曾经说过:“孩子是家庭的保护神。”

当父母关系出现问题时,孩子会做出一些自我牺牲的事情,希望父母把注意力转移到他的身上,以拯救父母的关系。

健康的家庭宛如平地,孩子会成长为挺拔的大树;

而有问题的家庭宛如悬崖,孩子为了保持家庭的平衡,会成长为奇形怪状的树。

请不要让孩子成为不幸家庭的牺牲品。

三、比害怕离婚更重要的,是学会离婚

我们都担心一段婚姻的结束会给孩子造成伤害,其实,孩子的成长过程中,怎么可能完全避免伤害呢?

婚姻真到了如此破败而无法挽回的地步,好好说再见,也不失为一个理智的举动。

尤其是有孩子的家庭,要学会正确结束婚姻生活,把对孩子的伤害更小化。

在这里给大家几条建议:

1、不要把仇恨感传递给孩子

很多人离婚,是因为有一方在婚姻中出现了过错,但是不管如何,一定要把过错控制在你和伴侣之间。

不要把怨恨的情绪带给孩子,唆使孩子去怨恨他的父亲或者母亲。

对于大多数孩子来说,父亲或者母亲,是他生命中接触到的个异性原型,如果这个形象坍塌了,会影响到他们建立起自己的新家庭和属于自己的亲密关系。

2、夫妻关系的破裂不代表亲子关系的破裂

告诉孩子,即使爸爸妈妈不在一起了,也依然是他的爸爸妈妈,依然爱他。

就像离婚后曾经在接受陶晶莹提问说要不要给窦靖童找个爸爸时说的:“她有自己的爸爸,我找的是自己的伴侣。”

离婚后如何给孩子像之前一样的爱和关心,如何降低孩子的不安全感,丧失感,和分离焦虑,才是即将要离婚的父母,应该考虑的事。

3、好好爱自己

尽力把自己的生活过好,才是给孩子更好的成长环境。

其实,婚姻只是我们常见的生活方式的一种,不管是在婚姻中还是在婚姻外,都能把自己过好,才是真正的幸福。

当你勇敢摆脱掉不幸福的婚姻,重新站起来,生活的改善和自己的进步都是靠自己来的时候,你的生活和内心都更加稳定,不用依靠别人的脸色,这对于孩子来讲,才是更好的家庭环境。

张爱玲曾经写过自己:“我就是离婚家庭里长大的小孩,小时候也没有觉的比别人不快乐。”

所以说,比离婚更重要的,是父母学会正确的离婚,是让孩子正确的看待爸妈的离婚,带孩子一起认识不完美。

相反,你对自己的感情负责,对亲密关系的质量有要求,才会给孩子树立良好的“爱的榜样”。

要相信:爱和被爱,都是跨越黑暗的更好方式。

每个孩子都会有自己的命运,他们无权决定自己出生于什么样的家庭——但这不表示家庭决定了他们一辈子的幸福。

我们始终都要相信,每一个孩子都是上天派来的天使,他们一定会有属于自己的幸福。

如果你无能为力为孩子经营一个幸福家庭,那就竭尽所能做一个负责称职的父亲或母亲。

父母是孩子的一面镜子,其实穷养富养不如爱的教育。

心理学家武志红曾说:“爸爸、妈妈和孩子是情感的三角关系,父母相爱,家庭和谐,那么这个孩子就会继承非常健康的爱的模式。等他长大后,就会将这个爱的模式投射到自己的爱情和家庭中。”

父母相爱,才是给孩子更好的爱的教育。

教孩子多少规则和为人处世的修养,都不如以身作则,好好去相爱吧。

余生不长,你对待伴侣的态度,就是孩子未来生活的温度。

编辑:金婉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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